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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常見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歡迎閱讀!
個人常見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身份證 代理人: 身份證: 地址: 承租方: 身份證: 代理人: 身份證: 地址: 合同雙方確認本合同包括正式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一致同意以下條款:
第一條 租賃雙方通過居間方租賃 市 區 物業(以下簡稱該房產),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號) ,該房產只限作 用途(以上均以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或相關法律文書記載為準).
第二條 租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產交付給承租方使用,并辦理房屋內相關設備的移交手續,詳見家私家電清單,.租賃期滿,出租方有權收回該房產及原附屬設備,承租方應如期交還;如需續租,承租方應在租期滿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且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金、押金及其他費用
1、租金為每月 幣 元(小寫: 元);承租方應按以下 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A、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租金;B、 2、承租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時向出租方支付 幣 元整(小寫: ) 作為押金,出租方應出具收據.
3、租賃期間,每月的物業管理、電話、煤氣、清潔、水電、衛生等雜費,均由承租方支付. 4、基于房產租賃產生的稅款、房屋租賃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由 負責支付.
5、合同期滿,如不續租,則出租方在承租方結清第三條第3款所述雜費之日起三日內,將押金退還給承租方(不計算利息).
6、承租方將會租金方式為 :A、現金支付;B、銀行轉賬:承租方將租金轉入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第四條 租賃雙方權利義務
1、承租方應妥善使用該房產及有關設施,如故意或過失損毀,應負責修繕和恢復原狀或向出租方賠償經濟損失,所需費用自行承擔;如系正常使用造成損壞,則出租方應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時組織維修,所需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2、承租方有下述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立即單方解除合同,沒收由押金自動轉化的定金,并有權向承租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擅自改變房產結構和用途;儲存任何違禁品;從事違法活動;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房產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在租賃期屆滿前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3、承租方應及時足額繳納租金及其它費用,每逾期1日,出租方有權加收拖欠部分1‰滯納金.逾期 天或拖欠租金及管理費、水電費等雜費累計超過 幣 元整(小寫: 元),出租方有權立即單方解除合同,押金自動轉化為定金并由出租方沒收,并有權向承租方進一步追究責任. 4、出租方如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則押金自動轉化為定金,出租方須向承租方雙倍返還定金.
5、出租方保證有權出租該房產,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擾和破壞;保證在租賃期間保持該房產始終符合約定的用途,有關設施處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6、若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方交付房產,則承租方無需支付延遲期間的租金并有權要求出租方賠償與延遲期間的租金等額的違約金.
第五條 物業及設施的收回
1、如因承租方違約而導致出租方單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租賃期滿而又不續租的,承租方應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或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 天內搬出該房產;逾期未搬出,視為承租方放棄出資購置的物品,出租方可單方進行處理.
2、承租方交回物業時應保證租賃房產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且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3、合同期滿,租賃雙方在辦理房產交接手續時,應當將欠付或應付的租金和費用結清.雙方結清費用后,出租方應將押金退還.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郵寄至上述地址即視為送達,收件人拒收或未簽收導致退回的,仍視為送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示盡事宜,經各方協商一致可另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糾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一式貳份,內容必須一致,任何私自修改部分無效,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備注
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注條款為準:
出租方: 承租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租房注意事項:
一、租房前應當了解的情況:
(1)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住房,要看其產權證,驗看出租人的身份證是否與產權證一致。
(2)該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賃許可證》。
(3)查看房屋的實際使用條件與狀況。
(4)紅線界定范圍的平面圖(雙方加蓋公章)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行為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承租人是否能改變房屋用途?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征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信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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