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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6)
當下落不明的職工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全額返還。第五十四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后,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五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鑒定的傷殘等級下月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實施辦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工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或撤銷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預留和清償工傷保險費,有關清償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平均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清償到75周歲,傷殘津貼清償到法定退休年齡,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
(三)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七條(二)項、第十八條(二)項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供養親屬應領取金額進行清償,老人、配偶和無勞動能力親屬清償到75周歲,子女清償到18周歲。由用人單位將清償的撫恤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工傷保險的總體規劃,制定工傷保險的改革方案,根據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工傷保險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和管理、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四)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用款計劃和結余的安排、工傷保險基金的年終決算報告、儲備金的使用進行審核;
(六)管理、指導旗市區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十九條 各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職能、職責:
(一)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二)管理、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按照呼倫貝爾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工傷事故的初步認定工作,相關材料報送,送達有關文書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動員工作;
(五)負責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工作;
(六)督、檢查由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工傷保險費、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執行情況;
(七)承擔呼倫貝爾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呼倫貝爾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傷保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主管部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工作規劃、計劃、工作方案、政策方案,并具體實施;
(二)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計劃的編制和基金的統一支付使用與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儲備金,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審核結算等服務工作;
(三)負責全市工傷保險調查、研究、統計、分析、決策建議和咨詢服務工作;
(四)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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