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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細則(3)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傷與非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職業康復鑒定;
(八)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市和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
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
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
組成醫學專家組,由醫學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根據醫學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醫學專家組認為
有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并可以要求工傷職工提交檢查結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結論、延長
停工留薪期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和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
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工傷康復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六)生活護理費;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喪葬補助金;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
(三)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
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
醫療機構急救。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時救治。
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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