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江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可不參加工傷保險。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參加工傷保障的,可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100%—300%為繳費基數繳費。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繳費后的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后的15日內,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范圍、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有權采取各種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有義務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
第六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相結合。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七條 本省的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市全市統籌。目前實行縣級統籌的設區市應當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全市統籌。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管理。經辦機構根據預算按月將收繳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并按規定申請撥付資金。工傷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項目:
(一)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護理費;
(二)因工死亡職工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五)工傷認定調查費;
(六)職業康復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設區市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儲備金應當按本設區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總額的2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
更多熱門文章推薦:
1.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
2.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
3.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2)
4.2016《九江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5.南昌工傷職工待遇標準2014
6.《九江市補充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全文
7.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
8.2015年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
9.工傷保險條例解讀(3)
10.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
【江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相關文章:
工傷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01-06
蘭亭序全文10-31
《滕王閣序》全文07-17
古詩江雪全文賞析11-08
陌上桑全文及翻譯12-31
漁夫和魔鬼的故事全文05-01
科比宣布退役全文(英語美文)05-20
最新九級工傷賠償標準08-21
船員工傷保險賠償的標準06-05
工傷手指骨折賠償標準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