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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青海省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辦法,如下是小編整理的具體內容,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并提出了適應我省的明確意見及要求,旨在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處長魯俊介紹,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省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鸬霓D移額為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在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方面,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后轉移接續。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后,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新就業單位后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此外,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清理。
延伸閱讀
1、繳費年限長的退休職工養老金補發
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應額度養老金。2、艱苦邊遠地區退休職工養老金補發養老金調整政策中,對桑植、新晃等14個艱苦邊遠地區縣市退休并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月補發10元3、高齡退休職工養老金補發各地對已經高齡的退休職工增加發放額度。
二、新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1、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2、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范圍建國以來從企業、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單位到社會上的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3、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為目標,以公平合理為要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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