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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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說明

機關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國家機關后勤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后勤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的后勤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后勤事業單位),包括機關服務中心及獨立核算的幼兒園、禮堂、修繕隊、印刷廠、療養院等。

  第三條 后勤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后勤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單位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后勤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后勤事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后勤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訖日期為準。

  第七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人民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第八條 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

  第九條 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第十條 有經營活動的后勤事業單位,其經營支出與相關的收入應當配比。

  第十一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必須在符合核算要求、正確保存和提供數據的前提下,根據會計電算化的技術特點,按照《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1996]財會字第17號)以及《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7]財會字第23號)確定核算程序。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 后勤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會計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后勤事業單位不得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號│ 名 稱 │序號│編號│ 名 稱 ┃┠──┼──┼─────────┼──┼──┼─────────────┨┃ │ │一、資產類 │ │ │三、凈資產類 ┃┃ │ │ │ │ │ ┃┃ 1 │ 101│ 現金 │ 23 │ 301│ 事業基金 ┃┃ │ │ │ │ │ ┃┃ 2 │ 102│ 銀行存款 │ 24 │ 302│ 固定基金 ┃┃ │ │ │ │ │ ┃┃ 3 │ 105│ 應收票據 │ 25 │ 303│ 專用基金 ┃┃ │ │ │ │ │ ┃┃ 4 │ 106│ 應收帳款 │ 26 │ 306│ 事業結余 ┃┃ │ │ │ │ │ ┃┃ 5 │ 108│ 預付帳款 │ 27 │ 307│ 經營結余 ┃┃ │ │ │ │ │ ┃┃ 6 │ 110│ 其他應收款 │ 28 │ 308│ 結余分配 ┃┃ │ │ │ │ │ ┃┃ 7 │ 115│ 材料 │ │ │四、收入類 ┃┃ │ │ │ │ │ ┃┃ 8 │ 116│ 產成品 │ 29 │ 401│ 財政補助收入 ┃┃ │ │ │ │ │ ┃┃ 9 │ 117│ 對外投資 │ 30 │ 403│ 上級補助收入 ┃┃ │ │ │ │ │ ┃┃ 10 │ 120│ 固定資產 │ 31 │ 404│ 撥入專款 ┃┃ │ │ │ │ │ ┃┃ 11 │ 125│ 待攤費用 │ 32 │ 405│ 事業收入 ┃┃ │ │ │ │ │ ┃┃ 12 │ 126│ 庫存有價票券 │ 33 │ 409│ 經營收入 ┃┃ │ │ │ │ │ ┃┃ │ │ │ 34 │ 412│ 附屬單位繳款 ┃┃ │ │ │ │ │ ┃┃ │ │二、負債類 │ 35 │ 413│ 其他收入 ┃┃ │ │ │ │ │ ┃┃ 13 │ 201│ 借入款項 │ │ │五、支出類 ┃┃ │ │ │ │ │ ┃┃ 14 │ 202│ 應付票據 │ 36 │ 502│ 撥出專款 ┃┃ │ │ │ │ │ ┃┃ 15 │ 203│ 應付帳款 │ 37 │ 503│ 專款支出 ┃┃ │ │ │ │ │ ┃┃ 16 │ 204│ 預收帳款 │ 38 │ 504│ 事業支出 ┃┃ │ │ │ │ │ ┃┃ 17 │ 205│ 應付工資 │ 39 │ 505│ 經營支出 ┃┃ │ │ │ │ │ ┃┃ 18 │ 206│ 應付福利費 │ 40 │ 509│ 成本費用 ┃┃ │ │ │ │ │ ┃┃ 19 │ 207│ 其他應付款 │ 41 │ 512│ 銷售稅金 ┃┃ │ │ │ │ │ ┃┃ 20 │ 210│ 應交稅金 │ 42 │ 516│ 上繳上級支出 ┃┃ │ │ │ │ │ ┃┃ 21 │ 211│ 預提費用 │ 43 │ 517│ 對附屬單位補助 ┃┃ │ │ │ │ │ ┃┃ 22 │ 212│ 發行有價票券 │ 44 │ 520│ 結轉自籌基建 ┃┗━━┷━━┷━━━━━━━━━┷━━┷━━┷━━━━━━━━━━━━━┛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后勤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并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4、有外幣現金的后勤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后勤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帳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后勤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后勤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后勤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一次。月終時,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于未達帳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后勤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進行明細核算。

  后勤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后勤事業單位應將外幣帳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帳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帳戶人民幣余額與原帳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科目。

  第105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商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后勤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

  后勤事業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后勤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 應收帳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帳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帳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帳。

  第108號科目 預付帳款

  1、本科目核算按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后勤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帳單等所列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帳。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之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帳。

  第115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后勤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帳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帳價格。

  購入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后勤事業單位購進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后勤事業單位購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4、后勤事業單位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于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于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沖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于事業用的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應按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帳,并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生產并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后勤事業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帳。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后勤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后勤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帳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后勤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帳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帳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 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帳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后勤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帳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帳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后勤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后勤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現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帳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后勤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帳: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帳。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帳。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額,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帳。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帳。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科目使用方法:

  (1)后勤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后勤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4、本科目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帳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125號科目 待攤費用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固定資產修理費、資料費等。

  2、發生各項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項目,分期攤銷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攤銷的費用數。

  3、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126號科目 庫存有價票券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發行的各種內部有價票券。如理發票、餐券、入場券等。

  2、按有價票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3、借方記錄發行和收回的票券數。貸方記錄售出的票券數。

  4、借方余額反映庫存尚未售出票券。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數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產業承兌匯票。

  2.后勤事業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貨款時,借記“材料”、“應付帳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時,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各后勤事業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 應付帳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本科目適用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業單位。

  2.后勤事業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后勤事業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帳單,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后勤事業單位償付應付帳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后勤事業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付帳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204號科目 預收帳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后勤事業單位預收帳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或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名稱設置明細帳。

  第205號科目 應付工資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僅限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業單位使用。

  3.向銀行提取現金準備發放工資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月份終了,應將本月發放的工資進行分配,借記“經營支出”、“成本費用”、“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設置“應付工資明細帳”,按職工類別和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進行明細核算。

  第206號科目 應付福利費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按規定標準提取的福利費。

  2.后勤事業單位提取福利費時,借記“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職工福利費結余。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公積金等。

  2.后勤事業單位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帳。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2.后勤事業單位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交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反映應交未交的稅金。

  4.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說明;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

  5.本科目應按納稅種類設置明細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后勤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帳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第211號科目 預提費用

  1.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業單位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2.后勤事業單位預提各項費用,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12號科目 發行有價票券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內部發行的有價票券。如理發票、餐券、入場券等。

  2.按有價票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3.借方記錄一次性有價票券收回數。貸方記錄有價票券發行數。

  4.貸方余額反映實際發行的全部有價票券。本科目余額與“庫存有價票券”余額之間的差額,為未收回票券。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

  2.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3.年終,后勤事業單位應將本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于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帳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5.用材料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帳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出售、對外投資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專用基金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和住房基金等。

  2.科目使用方法:

  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

  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終,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后勤事業單位應設輔助帳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及結存情況。

  3.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4.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后勤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5.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結余時,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將“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終,后勤事業單位應將本年實現的結余全部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號科目 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經營結余,借方余額為經營虧損。

  4.年終,后勤事業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部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如為經營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號科目 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3.結余分配應按以下順序進行: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應先提取應交所得稅,再按稅后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項專用基金,未分配結余全部轉入事業基金。

  提取應交所得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提取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未分配結余轉入事業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后勤事業單位年終結帳后,如發生涉及以前年度結余的會計事項的調整變更,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國管局和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年終結帳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3.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置明細帳。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3.平時,本科目余額反映上級補助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 撥入專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帳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年終結帳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3.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完工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置明細帳。

  第405號科目 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為機關服務所取得的,具有補償性、服務性、非盈利性的收入。

  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后勤事業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3.本科目應根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置明細帳。

  第409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業單位在為機關服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盈利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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