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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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章程(2)

  第三章 組織機構

農業合作社章程(2)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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