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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全文
《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獲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福州現有濕地20.68萬公頃,擁有濕地自然保護區5個,濕地面積居全省首位。根據辦法,今后將由濕地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研究市重點濕地名錄,經征求濕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意見并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該名錄將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以下是小編分享的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改善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監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節性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水體的地域,包括濱海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沼澤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辦法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和紅樹林等植物資源。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的綜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濕地保護管理資金投入,將濕地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濕地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海洋與漁業、水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流、湖泊、水庫等區域濕地的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城鄉規劃與濕地保護規劃的銜接工作;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濕地依法登記,會同相關部門指導濕地開發利用;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匯入濕地水體的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監測、質量評估,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和評估結果,并提出濕地環境治理建議;
(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區域內農業生產的管理工作,減少因農業生產造成的濕地生態環境污染;
(七)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支持開展濕地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開展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范圍、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監測評估濕地資源,以及在濕地保護范圍內開展建設和利用等活動時,應當咨詢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章 濕地規劃與名錄管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濕地資源普查,將普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普查結果作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濕地分布、保護范圍、類型、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土地利用狀況等實際,編制市濕地保護規劃。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總體布局、保護目標、保護重點、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各項專項規劃涉及濕地保護的,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濕地保護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濕地名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入市重要濕地名錄:
(一)典型、有代表性、具有顯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自然濕地生態系統;
(二)面積大于兩千公頃的單塊濕地,或者多塊濕地復合具有重要維持生態平衡或水文調節作用的濕地系統,或者蓄水量三千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三)有較多野生水禽集中繁殖、越冬、停歇的濕地或者分布有珍稀瀕危動植物、中國特有動植物的濕地;
(四)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
第十一條 市重要濕地名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后提出,經征求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意見并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重要濕地名錄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補充。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轄區內市重要濕地的管護責任單位。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接受本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和恢復工作,會同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日常巡查,制止、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保護方式和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對濕地進行保護。
第十四條 羅源灣、連江敖江河口、福清灣、山仔水庫、長樂雙脾島等濕地,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申請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長樂蝙蝠洲、馬尾瑯岐、道慶洲蘆岐洲、帝封江、閩侯塔礁洲、閩侯江濱等濕地,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申請建立濕地公園。
第十六條 尚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條件的濕地,可以依照省有關規定建立濕地保護小區。
第十七條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濕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申請建立市級、縣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系統在本地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能夠在保護濕地野生動植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自然景觀優美、能夠保持濕地生態完整,適宜開展游覽休閑、濕地科普宣傳教育等活動。
市級濕地公園的面積不低于十五公頃,縣級濕地公園的面積不低于十公頃。
第十八條 市級濕地公園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命名。
縣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的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命名,并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縣級濕地公園認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擅自命名或者掛牌市級、縣級濕地公園。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應當根據濕地的功能,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實行分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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