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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管理若干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發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上海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上海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
上海市財政、物價、衛生、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監管工作。
第三條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 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
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
當事人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在確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時,以生育一個子女計算。
第五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條 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子女以上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八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手續而生育的夫妻,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責令其限期三個月補辦;一方為上海市戶籍、另一方為非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由上海市戶籍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責令其限期三個月補辦。補辦再生育手續后,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逾期不補辦的,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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