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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小心勞動合同簽訂中的隱性陷阱(5)
解決戶口不能設違約金目前,一些單位認為解決了畢業生的上海市戶口,就可在合同中設立違約金。如有企業認為,我們公司有許多外地畢業生,公司僅僅為最需要、最優秀的畢業生解決戶口,這屬于一般畢業生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所以應當可以設立違約金。
這樣的說法是不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及教育、勞動人事部門有關應屆畢業生落戶上海就業的有關規定的。
首先,《條例》的立法本意,是對那些享受價值較高特殊待遇的人的一種限制,比如給予住房、車、股份等的人,在享受這些特殊待遇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必須為企業服務的期限。如果將不是一般員工都能享受的待遇作為設立違約金的提升待遇,那么是否可以把老板塞給個別員工一個幾百元的紅包,也作為特殊福利待遇呢?
其次,應屆畢業生能否得到上海市戶口,主要取決于上海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畢業生的自身條件,單位僅僅是辦理手續而已。
還有些單位說,我們招收這些畢業生也用了錢,我們為招人做了廣告呢,這也算出資吧……這個說法違背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這一規定的本意。從出資招用的定義可以看出,其首要特征是出資,但是這個出資也是有范圍的。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么招用所有職工,都會或多或少地用一些錢,這樣豈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約定違約金了,《條例》有關違約金的規定就成了一紙空文。
顯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是不贊成對所有員工設立違約金的,這從該條例的立法方式上可以看出。因為從以往的勞資矛盾來看,違約金往往成為企業遏制員工的手段之一。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員工簽訂違約金,違約金基本變成了勞資雙方不平等地位的象征,影響了社會穩定。所以制訂條例時,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違約金的設立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從法理上講,所謂的出資招用,一般不是一項所有員工能夠享受到的待遇,比如花了一定數量的錢通過獵頭公司招收的專門人才,比如為定向培養的人付了“贖身費”等等。出資行為,意味著企業為了招用員工要有真金實銀出去才行。在勞動法實踐中,為了招收外地畢業生辦戶口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以此作為設立違約金的理由。
因此,如果把戶口也作為特殊待遇,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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