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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小心勞動合同簽訂中的隱性陷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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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稿)》(摘錄)第十章 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學校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批準,其就業不再列入就業方案。在其承擔賠償和違約責任后,由學校將其檔案和戶糧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一)自離校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二)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
(三)其他由于個人原因,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十三條 凡已批準進滬就業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不去用人單位報到,或報到后在一年內擅自離開就業單位另行擇業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書面報告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核審后,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處理意見,出具退回畢業生公函,將其檔案、戶糧關系轉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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