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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莫忘試用期內維權
最近,大批應屆畢業生陸續離校,開始了職場的試用期生涯。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的吳迪律師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初涉職場,職場新人不要忽視了試用期內的維權。
試用期時限最長6個月
【現象】 有的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時約定一個較長的試用期,甚至在試用期結束后再加一個試用期。
【律師提醒】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單位約定的兩個試用期相加不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是合法的;只要試用期超過上限就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試用期被辭退單位須舉證
【現象】 試用期的工資沒有嚴格規定,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就行,因此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剝削”畢業生,試用期結束就用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打發。
【律師提醒】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標準。
只簽試用期合同違規
【現象】 有些單位只和畢業生簽訂試用期合同,并想以此給畢業生一種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的錯覺,蒙混過關。
【律師提醒】 畢業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確定。比如試用期為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就應該為2年以上。
試用期辭職不違約
【現象】 有些畢業生認為,試用期就是單位考察自己的時期,只能單位不錄取畢業生,畢業生辭職就是違約行為。有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種普遍存在的錯誤認識,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畢業生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醒】 事實上,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互相考察。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約定畢業生試用期辭職違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對于這種約定條款,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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