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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關于繳費年度社保費繳費標準(2)
3申報辦法
(一)申報時間
2016年5月10日至6月19日。
(二)申報要求
1.在職人員年度申報
(1)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稅部門申報參保職工2016社保繳費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年度申報后,在一個社保年度內,如無特殊變動,申報的繳費基數保持不變。
(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財政統發人員由廈門市財政支付中心工資統發部門統一辦理新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其他人員的新年度繳費基數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3)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稅部門申報社保費繳費基數。申報方式為:
①網上申報:參保單位可直接通過市地稅局對外網站進行年度繳費基數申報(網址:www.xm-l-tax.gov.cn)。網站所提供的《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若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用人單位應先向地稅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
②上門申報:參保單位直接填寫《參保單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費年度申報表》,向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4)在5月1日至6月19日期間內單位新增人員如無基數變化的,可不辦理年度申報,地稅部門自動以單位增員申報的工資作為2016社保年度的社保繳費基數。
(5)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應申報職工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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