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訴法考點:執行措施

時間:2024-10-15 11:54:11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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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訴法考點:執行措施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執行措施 。司法考試中的民事訴訟法是一門重點學科,在復習過程中一定要重點對待,對于它的考點,小編在這里進行了整理總結,希望考生們在復習過程中能有所參考。

司法考試民訴法考點:執行措施

  1、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 執行報告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3、查詢、扣押、凍結、劃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4、扣留、提取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5、查封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6、代為執行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7、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1)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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