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滿足一定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失業保險金領取公式:
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82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09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36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6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91元。
當然,失業保險領取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職員在工作期間已經繳納滿1年的失業保險。這就要求我們定期繳納失業保險。了解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公式后,也要了解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什么情況的離職我們才能夠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呢?比如小明獲得了新的OFFER,將要跳槽到另一家待遇更好的公司,并與原公司鬧翻,公司提前開除了他,這種情況下,小明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嗎?答案是否,如果小明是在找新工作的過程中被原公司發現他這個苗頭,而遭到解雇,那么小明在找到新工作前可以到經辦部門申請失業保險金,渡過失業空窗期。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領取期限最長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領取期限最長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但具體領取期限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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