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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新規通知全文
為有效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支付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進個人賬戶分類管理。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于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并賬戶,或者采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2.個人支付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支付機構應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聯系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賬戶,其余賬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并;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賬戶,后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二)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于不法分子用于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涉案賬戶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如其未在3日內向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賬戶開戶人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賬戶開戶人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銀行和支付機構予以銷戶。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對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發現個人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被冒用的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
(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于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
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開戶意愿的核查。銀行應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對于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逾期未完成核實的,支付賬戶只收不付。支付機構完成核實工作后,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個人支付賬戶開展經營性活動的資金交易監測和持續性客戶管理。
(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七)嚴格聯系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系。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系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系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后可以保持不變;對于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系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系電話;對于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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