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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合伙人制度
律師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一起開辦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是律師合伙人,泛指以下情況:
1.律師事務所與人合作經營、或參與同一律師事務所,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于律師事務所的人。以贏利為目的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由律師事務所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律師。
4.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律師事務的人。
為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于1996年5月15日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章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對律師合伙人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十五條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
律師合伙人是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一起開辦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是律師合伙人,泛指以下情況:
1.律師事務所與人合作經營、或參與同一律師事務所,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于律師事務所的人。以贏利為目的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由律師事務所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律師。
4.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律師事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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