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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菜出事算工傷”引社會爭議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
對此次最高院出臺的新規定,為了便于公眾理解,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舉例稱,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時段過后再回家,都屬合理時間;下班途中到菜市場買菜,然后再順路回家,屬“合理路線”。
于是,就有媒體在報道中表示“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應算為工傷”。此一提法一經流傳,便引發了極大爭議。不少人擔心,倘若果真如此,必然會對雇主造成極大不公,“這種一刀切的、立場失衡的規定,很可能誘發詐賠、濫訴等惡果!”
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為何這一解釋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
筆者認為,之所以受到爭議,是因為這個表述其實有個前提,被大家忽略了。新規定中關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四條表述,僅僅適用于“認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而不是說直接認定為工傷。所以,媒體“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的表述其實不太準確,更準確的表述應該是,“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因而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其間發生意外,能夠進入工傷認定通道。至于其最終能否確定為工傷,則要參照已有的法律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上下班途中(包括順道買菜),并非所有意外都算工傷,而只有發生特定類型的交通事故才算工傷。
一直以來,固有法律條文表述的含糊不清,不僅拖慢了工傷類案件的審理效率,也在客觀上阻礙了勞動者正當的維權訴求。此次最高院的規定體現了法律文本的精細化和人文關懷。通過進一步闡述“上班時間”的界定標準,過去那種扯皮、推諉的空間勢必會極大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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