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20 14:09:48 思穎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2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2篇)

  公司章程 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郵政編碼: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第五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七十九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條3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

  英文:__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人: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法定地址__;法定代表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名,由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以下簡稱乙方)于__年____月____日在__簽訂的建立合資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資合同),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

  外文名稱為: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名稱:____

  地址:____

  國籍:____

  乙方名稱:____

  地址:____

  國籍: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有限公司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標:____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萬元。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

  第九條、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出資: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

  乙方出資: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

  第十條、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一條、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主要內容: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資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二條、合資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__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的重要報告;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和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資公司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__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第十九條、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二名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__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采用管理機構由董事會領導并對董事會負責的總經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應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擔任,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總經理的_____為兩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其它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并由董事會任命并應具有適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__月__日起至__月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本、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__發生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七條、合資公司帳務處理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資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購入情況;

  3、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個月編制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合資各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自產的折現年限。

  第四十條、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和營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資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金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__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和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的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_____,_____,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合資公司所需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資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四十七條、合資公司有權對違反和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合資公司隨著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地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_____和勞動_____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的條件下從實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合資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資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資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甲、乙方一致認為終止合資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資。

  第五十三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五十六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結束后,合資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五十九條、合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合資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甲乙雙方投資人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于__年__月__日由雙方的投資代表在__簽字。

  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略)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__股,即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__股,計__萬元,占股本總數的__。其中:社會法人股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內部職工股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ⅰ⒑喜ⅰ⒆?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鲆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人,其中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縣__鎮__道特_號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余下的注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__、王__兩位股東分別在20__年_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托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經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后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章程 9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和__共同出資設立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法定代表人__。

  乙方:__,法定代表人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乙方出資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11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南京人眾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 小蜜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公司注冊資本及出資情況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法定名稱 證件號碼 認繳出資額(萬元) 實際繳付(萬元) 分期繳付(萬元)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最終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對第八條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議每年一次定時召開,召開會議前應提前3日通知全體股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和監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議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主持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及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或股東會決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執行董事的選舉辦法和任期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成立清算組,并由清算組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完畢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可由股東會議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經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會協商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有限公司章程10-17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10-11

公司章程范本下載06-19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08-13

新公司章程范本06-23

汽車租賃公司章程07-16

公司章程范本(2)07-26

創業公司章程范本09-16

注冊公司章程范本09-27

国产v亚洲v天堂无码网站,综合亚洲欧美日韩一区二区,精品一级毛片A久久久久,欧美一级待黄大片视频
性做久久久久久免费观看欧美 | 亚洲h片在线观看播放 | 亚洲女同精品一区二区 | 在线sese视频播放 | 日本亚洲国产精品久久 | 亚洲最新中文字幕aⅴ天堂 香蕉久久高清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