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條底線
3月5日,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以下簡稱《細則》),相較于2月4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最明顯的變化在于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劣后級投資者數量不少于三人”的規定。
對此,參與《細則》制定討論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在征求意見和討論過程中,大家認為應該防范利用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為劣后級投資者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但“劣后級投資者數量不少于三人”不能有效根除利益輸送隱患。
上述人士續指,為切實防范利益輸送的問題,《細則》第三條明確規定“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并列舉了當前主要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其中第六款為“違背風險收益原則,利用分級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后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在征求意見稿剛出來時,就有基金公司合規部人員告訴財新記者,劣后投資者下限是業內的新提法,但是劣后級投資者大于等于三人,補倉機制有效執行的風險大于一人,如果其中一人未有效執行補倉約定,劣后級委托人之間容易有分歧,容易導致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風險,并最終給優先級委托人權益保障帶來風險。
“為了滿足三人以上劣后級投資者門檻,投資者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尋找親戚、配偶等作為一致行動人,最終形式可能大于實質,建議取消對劣后級投資人數的限制。”上述人士稱。
接近基金業協會人士也告訴財新記者,之所以刪掉“劣后投資者不少于三人”,主要是眾人反對,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最終使得這樣的規定最終只是流于形式。
《細則》的用詞也比征求意見稿更為精準,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的提法將資管業務“負面清單”的范圍擴大。
對于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等損害投資者的行為的解釋,《細則》將征求意見稿中“進行不必要的頻繁交易”,改為“以獲取傭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使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將“不必要”和“頻繁”進一步明確化。并明確禁止“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轉移收入或虧損”。
對于不適當宣傳、銷售資管計劃的行為,《細則》也更為細化,增加了“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宣傳推薦資管計劃”和“資管計劃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能超過200人”兩項規定,進一步將“公眾傳播”媒體細化為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并增加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傳播形式。
此外,在《細則》在“不適當宣傳、銷售資管計劃的行為”解釋項下,增加了“資管計劃完成備案手續前,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以及“資管計劃未有明確的投資標的,即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分級資管計劃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細則》簡化了征求意見稿中資管計劃杠桿倍數的規定,統一明確為,分級資管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10倍,不再對資管計劃進行權益類和固收類的區分。
據基金業協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4年底,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管規模達到12.91萬億元。其中,證券公司資管規模7.95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專戶規模1.22萬億元,基金子公司專戶規模3.74萬億元。這樣的規模迅速突破了公募基金過去十年總規模不過兩三萬億元的瓶頸。
資管業務在規模擴張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合規與風控上存在的風險。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財新記者,2014年全年,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資管業務共發生融資方延遲支付本息事件190起,總金額達175億元,僅12月就出現78起延遲支付本息事件。值得一提的是,發生延遲兌付的主要是通道業務。
《細則》出臺旨在勾勒業務監管邊界。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認為,目前中國資產管理業務要大力提升專業理財能力,做到業務發展與合規風控并重,扎實推進資產管理業務健康發展。要按照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要求,促進資管業務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防范利益沖突,健全隔離墻制度;加強投后管理,嚴防操作風險;強化流動性管理,做好風險處置預案;進一步發揮合規風控的把關作用,加強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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