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企業發生分立業務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l)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稅務部門的審核權限是:
(l)企業分立業務涉及的企業在同一區縣的,企業提出申請后,由當地稅務部門審核確認;
(2)企業分立業務涉及企業不在同一區縣的,為便于企業稅務事宜的銜接,由企業提出申請,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后,上報市局審核確認;
(3)市級企業的分立,不論是否在同一區縣,均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后,上報市局審核確認;
(4)企業分立業務涉及的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企業發生對立業務,需稅務部門審核時,應向稅務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1)分立企業各方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經分立企業各方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或合同。
(3)分立企業的實施方案。
(4)提供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審核的資產評估、稅務事項等內容的財務報告或證明。
(5)分立企業最后年度的財務報表。
(6)有主管部門的企業,提供主管部門的相應資料。
(7)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彌“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中。
【企業發生分立業務所得稅的處理】相關文章:
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怎么處理09-01
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如何處理08-20
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06-17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08-16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05-03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08-18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07-10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07-13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變化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