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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試用期員工不能掉以輕心(3)
由此可見,設定完錄用條件,并非就萬事大吉了,要想使錄用條件發揮應有的作用,用人單位還需注意錄用條件運用的法律要求。這些要求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事先與勞動者確認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設定好錄用條件后,還需要事先將錄用條件公示或告知員工,也就是要首先讓員工知道自己所從事崗位的錄用條件,否則,即便事先設定了完備的錄用條件,若未事先告知員工,事后發生糾紛也無濟于事。那么,錄用條件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這樣幾種:首先,通過招聘公告來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為訴訟保留證據;其次,錄用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再次,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還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等。
2、加強試用期考核
錄用條件明確并向勞動者公示后,接下來就要進行試用期的考核,這是試用期員工管理的重點和關鍵工作。用人單位要解除試用員工的勞動合同,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即要拿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能只憑自己的感覺來評判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而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以考核結果為依據。由此可見,試用期員工管理除了事先要設定完備的錄用條件外,還需要加強試用考核制度建設,如考核組織的設立、考核的內容、程序、方式等均需要建立和完善。當然,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考核一定要圍繞事先設定的錄用條件來進行。
3、在試用期之內做出是否繼續聘用的選擇
經過試用考核,如果暫時還難以確定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則用人單位需要及時做出選擇:是繼續留用員工,還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此時,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的辦法,繼續對員工進行考核。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僅僅限于在試用期內使用,一旦超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了。所以,試用期屆滿之前,用人單位必須對試用期內員工的去留做出選擇,如果難以確定是否完全符合要求,最好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找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地方,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總而言之,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中的一個普遍問題,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應引起重視,在試用期管理上,在以法為據的同時要與管理實際相結合,力求創建法理與管理的協調與平衡,從而達到提高用工管理水平,預防不必要勞動爭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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