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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稅收政策再促創業創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并連續出臺總局公告2015年80號、81號和82號文件,對優惠政策中的相關征管問題詳細規定,進一步明確政策適用范圍、計稅方式、執行口徑和管理方式,方便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理解和操作,提高優惠政策的落實效率和效果。為此,本報特邀深圳地稅專業人士就相關熱點內容為您詳細介紹,敬請關注。
一、技術轉讓所得減半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解讀:政策同時結合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的特點,對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進行了明確,公式為“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其中涉及無形資產費用的攤銷,需按照受益原則進行合理劃分,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此政策是將原財稅[2010]111號文中技術轉讓優惠的“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拓寬至“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而準予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條件則與原政策規定保持一致,即技術轉讓應簽訂省級以上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禁止、限制出口的技術以及直接或間接持股達100%的關聯方交易不符合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目前,深圳地稅已全面推行“以報代備”管理制度,即企業僅需在申報時填寫相關優惠事項及金額,減免資料事后備案或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即可。因此,對于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直接享受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則僅需提交優惠備案表及技術產權證明即可,其他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該類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解讀:企業享受優惠需注意三個條件,一是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成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二是所謂的“滿2年”,是指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必須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也必須同時滿2年。三是法人合伙人應在滿足優惠條件的當年按照規定計算確定其符合規定的投資額,且應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報送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明細表。
此政策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直接投資方式”享受抵免優惠基礎上,結合越來越多的企業依托創投企業平臺間接方式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實際環境,將優惠范圍進一步擴大至“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進行間接投資的行為。同時,對于法人合伙人同時投資于多個創投企業,則考慮到不同項目有的盈利、有的虧損的情況,為避免對應項目抵免對應所得而造成的政策效用削弱,新政策規定企業可合并計算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此項政策將引導社會資金集中用于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進一步鼓勵創新型企業的發展。
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僅需在匯算清繳時遞交優惠事項備案表及創投企業經備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即可享受,其他資料企業留存備查。
三、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
政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解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基于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當期取得的是股本而非現金,轉增股本的股東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納稅。涉稅股東若在分期納稅期間,轉讓股權取得的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對于符合享受資格的轉增股本企業,政策規定僅適用于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員不超過500人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已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除外)。對于已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則按現行的差別化政策執行,即對持股一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一個月至一年的,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持股一個月以下的,全額計稅。
四、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
政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解讀:這里所說的“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股權激勵中的股票期權所得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即可區別于當月工資收入,單獨采取特殊公式進行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獎勵所得÷規定月份×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其中,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規定月份為獎勵人在該公司工作的月份數,最長不超過12。同時,轉讓獎勵股權取得現金收入的,應優先用于繳清稅款。其次,給予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為經省級認定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享受優惠的相關技術人員僅限于在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以及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包括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
對于上述獲得股權獎勵的企業技術人員、企業轉增股本涉及的股東需分期納稅的,深圳地稅目前已采取備案制管理方式,在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人可直接享受優惠,隨后再結合自身實際自行制定分期納稅計劃,由企業在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再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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