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摘要: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是精確,即譯入語能夠精確表達出源語的真正內涵。法律術語是法律語言中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術語翻譯的精確性直接體現司法的公正性。然而譯者在實踐又面臨著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要實現語言功能和法律效力對等的法律翻譯目標;另一方面又面臨著目的語中不存在確切對等詞的現象。本文探討了漢英法律術語翻譯中的這種現象,提出了相應的翻譯策略。
關鍵詞:法律術語 翻譯原則 翻譯策略
各法律語言均有一系列的法律術語,術語的翻譯是法律文本翻譯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每一個法律術語都精確代表了某一種特定的法律行為規范,都有著自己明確的內涵。與其他的詞語相比,法律術語更能體現一個法律體系的典型特征,因此術語翻譯的精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司法的公正與否。準確、嚴謹成為法律術語翻譯應當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
一、法律術語的翻譯原則
法律術語是指“具有特定意義的專門化詞語”,即“法律用語,是指法律行業通用的專門術語(包括行話、套話),涵蓋詞匯、詞組、相對固定的詞語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譯不僅僅是語言轉換(language transfer)的過程,也是法律轉換(legal transfer)的過程。因此,法律翻譯不僅要做到語言上的對等,而且應該滿足法律功能的對等。所謂法律功能對等就是源語和目標語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對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譯入語精準地表達源語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確性就成為法律術語的“靈魂”。總的來說,法律術語翻譯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準確性原則
準確性是法律翻譯的根本,忠實于原文內容,力求準確無誤是法律翻譯區別于其他的翻譯的一個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義和公正,而作為其核心部分的術語,必須準確、合理,具有可理解性。準確性是法律術語本質的特點,也是“法律語言的生命線”,如accused(person)在很多英漢法律詞典中都被譯成“被告人”,正確的翻譯應為刑事被告(人)。因為民法中的被告是defendant,與刑法不同。譯為被告人難免會產生歧義。
(二)嚴密性原則
在法律語言中經常有兩個或三個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詞構成一個短語來表達法律上本來只需要一個詞就能表達的概念。近義詞在法律語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證了法律翻譯中法律語言和文體的準確性和嚴密性。比如,“無效”翻譯為:null andv oid.義務和責任:obligation and liability.合理:fair and reasonable.
(三)前后一致性原則
法律翻譯的前后一致性原則是指在法律翻譯的過程中始終使用同一法律術語表示同一概念,。在法律翻譯過程中,應該至始至終地堅持用同一術語表示同一概念。如agreement有兩種那個譯法,一是“協定”,一是“協議”。這種在一套法律文件中不一致的譯法在2000年出版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中得到徹底的糾正,“Agreement”作為具體法律文本的名稱一律譯成“協定”。但是動詞詞組“reach an agreement”這一表達根據漢語習慣,譯成“達成協議”或“達成一致”,而不是達成協定。“禁止”時而被翻譯為shall be prohibited時而翻譯成shall be forbidden.這些法律術語的翻譯應該嚴格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則。
(四)語言規范化原則
立法語言表述全民的行為規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一條術語對應一個法律概念,而且法律用語必須規范,不能存在含混不清的現象。法律語言的規范化要求必須準確翻譯專業術語。比如motion一般都會翻譯成“動議”,但是作為訴訟程序上的專業術語就不能這樣翻譯了。Black Law Dictionary對該詞的定義是:A written or oral application requesting a court to make a specified ruling or order. 所以作為“申請”比“動議”更合適。Attempted crime 譯為“試圖犯罪”就不如“犯罪未遂”更規范,再如burden of proof是法律英語中的專業術語,指“舉證責任”,如果譯為“證明的負擔”顯得不專業、不規范。
法律翻譯不再被認為是語言轉換的過程,而是在法律機制中進行的交際活動。法律翻譯不同于其他翻譯的一個顯著特點正在于它的可操作性,即在跨法系交際中,不僅要在語言文字層操作,更重要的是對語言表象背后的沒有用文字表述出來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規約表達清楚。由于中國屬于大陸法系,而英美兩國屬于普通法體系,法系的不同,使得漢語和英語中的法律術語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這就給譯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漢英語言都很精通,還應具備充足的法律知識,而且還必須熟悉待譯雙語中的法律術語及它們的差異。
二、法律術語的翻譯策略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語言莊重、嚴謹等特點,法律翻譯一般強調對原文的忠實性,對術語的翻譯當然也是如此。如果漢語中確實沒有確切對等詞,譯者可以嘗試使用以下幾種翻譯策略:
(一)正確理解源語詞義的基礎上,進行語義補償
由于法系的不同,很多英美法中的術語所涉及的概念、制度在漢語里根本就不存在接近對等和對等的詞,因此,譯者可以在正確理解源語詞義的基礎上,進行語義補償。主要是采用音譯和釋義的方法。比如律師制度,中國的律師都翻譯成lawyer,美國同中國一樣,采用律師一元制,但是美國的律師為attorney,也可稱為非律師的事實上的代理人。英國是采用的律師兩元制,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是收集證據,整理材料的律師,但是不負責出庭,只是負責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后者主要負責出庭。有人將二者翻譯成為大律師和小律師,沒能體現源語的含義,也根本不能為漢語讀者所理解。現今有兩種譯法得到業內人士的普遍認可,一是音譯成“沙律師和巴律師”。一是釋義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
比如有特定漢語色彩的法律術語“勞動改造”很多人都直接翻譯成labor reform,可是目的語讀者聽了以后理解成為“改造勞動”或是“改造勞工”。陳忠誠教授指出了一種譯法“reform through labor”,這種詞匯屬于譯入語中根本不存在對等的現象,可以通過釋義的方法即用譯入語的中性語言把源語的意圖涵義表達出來。運用此方法譯者必須特別謹慎,盡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確理解源術語的真正含義。
(二)盡量尋求與源語對等或是接近對等的詞匯
法律術語都有特定的概念和意義,不可以隨便改變。因此譯者應該盡可能的尋求和源語對等或是接近對等的詞匯。如brief一詞字面意思是“摘要”的意思,但是在美國訴訟程序法上不僅僅是摘要的意思。根據Black Law Dictionary對該詞的定義,“it is a document prepared by a counsel as a basis for arguing a case.” brief是指訴訟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訴訟文書”的總稱。美國的訴訟程序中的包括trial brief和appellate brief兩大類,前者指律師在初級法院審判過程中提出的書狀,后者則是律師在上訴審中提出的書狀。在英國是事務律師委托出庭律師出庭的聘書,包括案情摘要。應該根據不同的語境確定合適的翻譯。
(三)創造
法律翻譯的創造性傾向主要體現在法律術語或概念的翻譯方面。對跨語際的法律術語進行翻譯的難點在于如何找到或創造出與源語語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對等的法律術語。在術語翻譯中,譯者可以通過給普通語言或其它專業領域中現有的術語賦予法律涵義,使用別的法律制度中現有的術語或者創造新的術語。使用別的法律制度已有的術語直譯對等詞,在法律領域是最常見的,例如,把Family Division譯為“家庭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譯成“王座法庭”,就是使用了直譯對等詞。中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家庭法庭、王座法庭”這些概念,因此可以說直譯對等詞是創造新詞的一種形式。
總之,譯者應該在掌握法律術語翻譯原則的前提下,正確靈活運用上述幾種翻譯策略,找出術語的最佳翻譯方式。除此之外,譯者也應該在掌握漢英兩種語言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法學素養。保證法律術語的準確翻譯,最終保證法律翻譯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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