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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經營協議書范本最新版(2)
第四章 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條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 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經營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 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四條 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 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愿意繼續合作經營的
2、 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五條 合作經營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六條 合作經營終止后,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條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書》共一式兩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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