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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法規(2)
四.法律責任
(一)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
1.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
(1)未形成法定夫妻的征收對象
(2)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生育的;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3個子女以上的。
2.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征收標準
當事人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為: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中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半征收。
(2)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征收標準
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
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于市公布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3倍征收。
(3)生育第二個子女,符合、法規珠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征收標準
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4)生育第三個子女及3個子女以上不符合規定的征收標準
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
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6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于市公布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6倍征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公民的其他處理規定
1.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2.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據條例規定所享受的獎勵;
3.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4.系農民的,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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