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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本違約的判定及后果是什么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怎樣去判定合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呢,而在法律上,根本違約又會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一、怎樣判定合同是否根本違約
要確定合同違約是否屬于根本違約,首先應當明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系。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系并不在于使債權人在另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在于它嚴格限定了債權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防止債權人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層面: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基于違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2、從違約的后果考慮,單純的違約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后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后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二、根本違約會有什么后果
違約損害后果與損害賠償緊密相連,損害后果是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前提條件,也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根本違約制度強調違約后果對責任影響的同時,更明確了債權人以解除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補救方式所適用的條件。因為在一方違約以后,僅給付債權人損害賠償是不公平的,如果債權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則應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而根本違約制度旨在于明確允許解除合同的情況,給予債權人解除合同的機會。
合同對當事人而言,是為了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的,從社會角度而言,是為了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因此,是否以根本違約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主要看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在無法判斷時,則應當從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根本違約。如果因合同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于非違約方因解除所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合同的最大效益。此處理方法只有在無法認定合同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時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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