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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案例
各位親們,這里有個案例,幫忙解答一下。某公司是服裝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商店或者在商場里面設置了柜臺專賣。今年6月份,位于江蘇省的一商場柜臺因為累計兩年的業績都很差,專柜營業處理虧本的狀態,因此在商場移柜通知出來之后,公司做出了撤柜申請,這個申請也得到了商場的同意。那么公司同店員協商經濟賠償,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沒有簽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經查實,該員工在這個商場擔任店員工齡2.6年。入職第一年有簽訂合同,滿一年之后,未續簽合同,也未提出辭職。因為是異地用工,且人員直接由商場管理,所以簽訂合同時,公司與員工協商直接給店員社保補貼400元,讓員工自行辦理社保手續。現在,該員工與商場的法律顧問溝通,法律顧問認為這個公司應該進行經濟賠償,而且額度超過協商解除的1個月基本工資,現在員工要求該公司進行以下幾點賠償:1、賠償該員工3個月平均工資(2554.3*3=7662.9元)。2、賠償員工律師費(3000元)。3、賠償員工2.6年社保費用(458*12*2.6=14289.6元)
附件:工資表如下
問題:1、公司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2、公司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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