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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03
第四百零三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釋義】本條是對委托人的介人權、第三人的選擇權的規(guī)定。
委托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行使介人權的條件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對受托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第二,當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間接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這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托人與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該合同對委托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第四,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權,仍然由受托人處理因第三人違約而產生的問題。
第三人的選擇權指的是在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即第三人可以選擇請求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但第三人只能選擇其一,選定后不得變更。
規(guī)定委托人的介入權、第三人的選擇權,有利于解決因代理產生的合同糾紛,有利于貿易代理制度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但委托人的介入權、第三人的選擇權是有條件的,不能濫用。
[合同法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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