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法定義務:就算無重大過錯,不稱職亦可解聘
【案例】
某幼兒園教師王云,2003年來園工作。工作一年后,與一男青年戀愛并迅速確定關系。之后,她常常無故缺課、遲到、早退.并在園內組織的多次業務考核中成績不合格、不稱職。園領導多次勸導無效,在2005年3月將其解聘。王云不服,認為自己并沒有在工作中出現重大過錯,園方不應對她進行如此處理。
對于不履行法定義務、業務考核不合格的教職工,幼兒園能否作出解聘的處分?
【評析】
本案涉及幼兒園教師在幼兒園日常教育活動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與幼兒園發生的糾紛問題。
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要求權利主體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作為一名教師,享有我國《教師法》、《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教育、教學義務。教師的義務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的約束。具體來說,幼兒教師在幼教工作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保教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對幼兒進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組織幼兒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的行為和現象;
(6)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作為一名幼兒園教師,如不能自覺履行上述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其領導首先可予以警告與勸導;勸導無效,可予以處分或解聘。王云在其任職期間的表現,沒有遵守園方的規章制度,沒有恪守教師職業道德,沒能履行一名幼兒教師應盡的義務與職責。因此,園方可以作出上述處理。
【建議】
(1)園領導在對員工進行管理時,不僅僅限于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思想素質教育,平時還應多組織教師,尤其是年輕教師學習有關的法律條款,在工作中多提醒、多督促,使教職工明確并自覺履行其職責與義務。
(2)員工既然選擇了幼兒園教師這一職業,就應了解自已作為一名教師所具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在工作中時時提醒自已,盡職盡責做好每一項工作。
【法定義務:就算無重大過錯,不稱職亦可解聘】相關文章:
夫妻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04-28
就算04-30
過錯04-29
慢亦可樂作文04-18
錯過·過錯04-28
解聘04-30
過錯會錯過11-13
如果愛你是過錯04-28
就算沒有明天作文04-28
法定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