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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管理:侮辱和孤立絕不是教育
【案例】
2004年4月3日,幼兒潘偉因上課離開座位被老師周俏罰站半天,椅子也被周俏拿走,周老師還強迫他下課也站著。后來因頑皮、與同學打鬧等原因,潘偉又多次被老師罰站。期間周老師甚至把他調到教室第一排單獨一個人坐,并說誰表現最差、最壞,誰就和他坐。
這種方式孤立、侮辱了潘偉。傷害了他的身心健康,致使潘偉不愿再來幼兒園上學。2004年10月前后,潘偉開始出現精神方面異常,總是長時間吸氣,神情委屈。睡夢中常常喊“罰站”、“我不是壞孩子”,后來發展到語言混亂。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東西,再也不愿回到幼兒園上課。
家長了解情況后。于2004年月12月將周老師告上法庭。
對幼兒園老師侮辱、孤立乃至體罰幼兒應如何處理?
本案是一起幼兒園教師長期侮辱學生引起的幼兒傷害事故。
近年來,在一些個別的學校、幼兒園,教師在組織與管理教學過程中,侮辱學生的情況時有發生。案中的周俏身為幼兒園老師,在面對孩子的不良表現時,采取侮辱、恐嚇的方法,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其實質是變相體罰,侵犯了潘偉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此外,在《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教師法》第三十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等法律、法規中也都有關于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的明確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教育單位或個人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罰款;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周俏對當事人潘偉的行為造成的影響較大,侵犯了其人格尊嚴,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因此,法院判定的結果是:被告公開道歉,賠償幼兒精神損失費3000元;行政記過處罰并罰款1000元;同時要求周俏所在幼兒園領導協助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關注周俏的表現,如今后還發生類似情況,應取消其教師資格。
【建議】
(1)隨著幼兒園發展的市場化,幼兒園數量不斷增加,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幼兒園各項工作的管理。
(2)幼兒園在聘任老師時應嚴格謹慎,除應要求其具有國家承認的相關學歷與教師資格外,還應對其思想道德進行審核,教育每名教職工愛生敬業,為人師表,杜絕體罰幼兒現象的發生。
(3)教師應以良好的師德要求自已,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責罵、恐嚇幼兒。應摒棄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以誘導、親切、善意的方式對待犯錯誤的孩子,使孩子的性格、人格在童年時期得以正常發展
(4)家長在發現幼兒有被老師體罰、侮辱等現象時,可與相關老師或領導溝通,要求園方立即采取措施。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侵犯幼兒的行為,應注意保留證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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