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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職員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幼兒園教職員在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中占主導地位,是辦好幼兒園的重要力量。根據《勞動法》規定,幼兒園教職員與園方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雙方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需要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均不能擅自進行,只能依法變更、解除或終止。每一位幼兒園教職員工都應當明確自己的法律權利,認真履行法定義務。
幼兒園教職員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各項勞動權利,包括: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同時,作為勞動者,幼兒園教職員還應依法履行勞動義務,包括:
(1)完成勞動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一旦幼兒園教職員與園方就勞動合同、勞動待遇、勞動保護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應依法解決:雙方首先可以協商、調解,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有在對仲裁的裁決不服的情況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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