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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生母離家出走,祖父母接替監護
案例
某機關幼兒園中班的幼兒王軍,F年5歲。原告王某、張某系王軍的祖父母,狀告王軍的母親李某,要求撤銷李某對其兒子的監護權。原來,自去年王軍的父親病逝后。王軍一直由被告李某撫養。但李某作為王軍的法定監護人。竟離家出走,對王軍不履行監護職責,王軍的生活
全部由其祖父母照顧。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李某對王軍的監護權。改由二原告行使對王軍的監護權。
李某畢竟是孩子的生母。她的監護權可以撤銷嗎?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監護人不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而引起的法律糾紛。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軍系未成年人,被告李某作為王軍的母親,在王軍的父親死亡后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王軍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但是,被告李某沒有盡到其應盡的監護義務。為有利于王軍的健康成長,原告作為其祖父母要求撤銷被告李某作為王軍監護人的資格、由原告作為王軍監護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李某作為王軍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原告王某、張某作為王軍的監護人。
【建議】
(1)幼兒園的班級老師對這類特殊家庭的幼兒要更多地溝通和了解,特別是當父母較長時間沒來接送孩子時,應及時向園長反映情況。
(2)幼兒園老師應對此類家庭多做家訪,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護人的確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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