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傷害:磕傷雖在園外,仍屬在園時間

時間:2023-04-29 11:24:06 園長之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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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傷害:磕傷雖在園外,仍屬在園時間

  案例 

幼兒傷害:磕傷雖在園外,仍屬在園時間

  張越和王可在同一小區的幼兒園大班就讀。由于幼兒園環境較小,為增加小朋友的戶外活動時間。幼兒園經常組織幼兒在小區內的兒童游樂區進行戶外活動。2004年1月15 日下午,王老師帶領該班小朋友在小區內的兒童游樂區參加戶外活動時,張越由于鞋帶沒系好,在互相追逐打鬧中被王可不小心踩到了鞋帶,結果絆倒在地,磕破了下巴,還縫了四針,花去醫藥費800多元。事后,張越的家長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要求王可父母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精神賠償費并追究幼兒園照顧不周的責任。

   

  傷害事故并不是發生在園內的,絆倒張越的又是王可,

  幼兒園要為此承擔責任嗎?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在幼兒園園外活動中幼兒造成他人傷害的事故責任問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傷害事故的,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可見,幼兒園作為實施保育教育的機構,即使是組織幼兒參加園外活動,也擔負著保護幼兒安全的法定義務。就本案來看,張越受到的傷害是由于其未系好鞋帶和王可的追逐

所造成的,因此,王可的監護人即其父母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幼兒園方面,雖然導致張越受傷的事故發生在幼兒園外,但從時間上看,仍屬幼兒在園學習活動的時間。同時,老師和保育員在戶外活動前未能仔細檢查幼兒的衣著,也是造成張越絆倒在地的原因之一,也負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幼兒園也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建議】

 

  (1)幼兒園選擇園外活動時,必須考慮活動是否符合幼兒人身安全。

 

  (2)幼兒園在組織活動前和活動中,應當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并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

 

  (3)如果在幼兒園外的活動中發生了事故,不論是否為幼兒園方面的過錯所致,幼兒園的教職員都應當積極救助,這是保教職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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