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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職責不履行,監護資格可以撤
案例
有一名非婚生的男孩李帆在某幼兒園中班全托,母親李某在一家酒樓當服務員,30多歲至今未婚,在當地也沒什么親屬。由于多種原因,李某經常撇下孩子不管,幾個月也不接孩子回家一次,一向活潑的李帆每到周末 就淚眼汪汪地盼媽媽。園長到其家里了解情況。想通過
做家長的工作讓孩子得到更多的關心。不料李某卻說 “你們疼他就叫他到你們家住去好了”。幾位老師見孩子可憐,便與園長商量,在李某不來接孩子回家時輪流照顧李帆,給孩子更多的關愛,還接孩子回家過周末。誰知李帆的媽媽見此就更是什么也不管了,甚至連托兒費也久欠不交。在得到李帆母親所在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幼兒園園長代李帆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母履行職責。否則,就請求法院撤銷其監護權。
園長有權利代替李帆起訴自己的母親嗎?李母到底 算不算沒有履行監護職責?
【評析】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幼兒園能否代理李帆向法院起訴母親不履行監護職責;二是法院可否撤銷其母親的監護權。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監護既是監護人的權利,又是監護人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等。
同時《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而本案中李母顯然未盡到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如果經教育不改的,可依法撤銷其監護權;如果經法院的教育表示愿意改正的,則可繼續承擔監護職責。至于幼兒園和李帆母親所在的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李帆的母親履行監護職責,也是合法的。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建議】
(1)幼兒園應對特殊家庭環境的幼兒以更多的了解和關心,出現類似情況時,要多與其監護人進行溝通。
(2)如果幼兒出現類似問題,幼兒園應從孩子的切身利益出發,向幼兒家長提出批評教育,必要時向法院提出訴訟。
(3)家長要認識到,履行監護職責是家長的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不履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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