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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爸媽都不在了,姑媽也能監護
案例
在某汽車運輸公司所屬幼兒園就讀的幼兒小浩,4歲時父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母因此而精神失常。時常離家出走尋夫。鑒于家庭的不幸,小浩的姑姑承擔起了照顧小浩的任務:平時小浩上幼兒園的接送和家長會都是小浩的姑姑去的。幼兒園有什么事也都直接找小浩的姑姑商量。誰知有一天,小浩的母親出去后竟再也沒有回來,找了很長時間都沒能找到……
在這種情況下,小浩的姑姑能否承擔其監護人的義務?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幼兒該由誰來監護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小浩的父親死亡,母親離家出走,小浩事實上處在無人監護的狀況中。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幼兒小浩的監護人可以由幼兒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兄姐、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只要他們愿意,都可以承擔幼兒小浩的監護人。但對于監護順序,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據此,小浩的姑姑作為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是可以有資格承擔小浩的監護人,但必須是在小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如果證明小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則小浩的姑姑就完全可以承擔其監護人。為了盡可能避免糾紛,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人,要征得幼兒小浩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
【建議】
(I)對于處在無人監護中的幼兒,幼兒園應協助幼兒父母的所在單位和其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盡快做好幼兒監護人的確定工作,要從幼兒的生活與教育出發,盡量考慮周全。
(2)幼兒園應及時了解幼兒的監護人狀況,并與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系.共同做好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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