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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摘要】印度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的服務對象為生活在農村及城市貧民區的婦女和兒童。該項目提供的是保育和教育服務。該項目通過對兒童早期教育工作者的培訓, 有效地提高了教育質量。該項目所取得的經驗可為我國幼兒教育提供借鑒。
【關鍵詞】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 印度; 早期教育; 健康; 營養
在印度, 由政府部門、志愿者組織、宗教團體和私人機構發起和組織的各類早期教育機構項目中, 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是全國性的最大的服務項目。此項目為最貧窮的兒童和婦女提供免費的服務, 以改善他們的健康、營養和教育狀況。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支持印度政府采取相應策略減少并防止兒童的營養不良, 協助印度政府擴展及增加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 幫助其加強對兒童教育工作者的培訓, 并實施以社區為主的兒童早期干預, 以改善兒童營養不良、飲用水與維生素缺乏等問題。
一、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的發起
在印度的人口中, 32%是 15 歲以下的兒童。據統計, 印度每年有超過 200 萬的兒童死于可預防的傳染病, 而因營養不良導致死亡的兒童更是占死亡兒童的 50%。印度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
在項目執行之前, 印度計劃編制委員會于1972 年舉行了一次政府各相關部門會議, 提出了一個在全國實施兒童保育服務的計劃。隨后, 由 8位部長組成的專項小組對兒童保育服務機構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 由于資源有限且分配不均, 再加上不成系統的服務方法, 印度的兒童保育計劃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調查強調了在基層建立一個有效組織機構以提供兒童綜合保育服務的必要性。
1974 年, 印度政府制定了國家兒童政策, 將兒童視為國家最重要的、最有價值的資源, 并指導各州政府在兒童出生前和出生后為他們提供充分的服務, 以確保其身體、智力和社會性得到充分發展。1975 年, 印度政府開始制定并實施兒童綜合服務計劃。
在 1975~1976 年間, 印度政府在試驗的基礎上啟動了 33 個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依據項目服務區域內居住的人口數量, 每個項目由 50到 100 個服務中心組成。項目執行一年后的評估結果顯示: 兒童的健康和營養狀況得到改善, 相當數量的貧窮兒童受益于此方案。受此結果的鼓舞, 在 1978~1979 年和 1980~1981 年期間, 印度政府又分別通過了 67 個和 50 個新方案。到 1990年, 全國運行中的兒童發展綜合服務項目和服務中心的數量分別達到 2424 個和 20.3 萬個。到1994年, 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在 3787 個街區、約 40 萬個服務中心得到實施, 服務對象涉及17.6 億兒童和 3.9 億母親。隨著項目的不斷擴展,它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兒童服務項目。
該項目的主要服務機構是 Anganwadi ( 意為“一個庭院”)。項目由中央政府與各種國際捐贈機構如世界糧食組織(WFP)、美國減災合作組織(CARE)、聯合國兒 童基金會(UNICEF)、歐盟(EU)、美國國際開發署 (USAID) 和世界銀行(WB)等共同資助。
二、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的目標
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是一個針對 6 歲以下兒童全面發展的綜合項目。該項目對兒童發展的整體情況做了分析, 旨在改善兒童出生前后的環境。
項目的具體目標是: 1. 改善 0~6 歲兒童的營養和健康狀況。2.為兒童心理、身體和社會性發展打下基礎。3.減少死亡率、發病率、營養不良和輟學的影響范圍。4.保證政策得到有效執行, 聯合各部門共同促進兒童發展。5.通過適當的營養和健康教育, 提高母親照看兒童的能力。
三、服務的類型和接受者
兒童發展綜合服務項目針對生活在農村及城市貧民區的兒童和婦女, 為保護兒童和兒童發展提供全面的服務。通過團體合作, 該項目向區域內的兒童和婦女提供以下服務:
1.補充營養。向懷孕和哺乳的婦女及 6 歲以下兒童提供營養補充。每月由健康人員分析兒童成長監控記錄, 根據每個接受者的營養狀況提供正常或特殊的營養補充。
2.免疫和健康檢查。向所有 6 歲以下兒童、懷孕和哺乳婦女提供免疫和健康檢查服務。此項服務由公共健康中心(PHC) 醫生、婦女健康訪問者(LHV)/ 護士和助產士(ANM), 以及庭院工作者的助手(AWW)提供。
3.咨詢服務。為婦女和兒童提供咨詢服務, 盡早發現其健康問題及身體和智力上的缺陷, 并建議有問題的兒童和婦女去醫院做進一步的治療。
4.非正規幼兒教育。為 3~6 歲兒童提供幼兒教育。不過, 該項目不包括對 3 歲以下兒童實施任何早期干預。
5.營養和健康教育。向參加項目的所有 15~45歲的婦女提供健康和營養教育。
四、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的組織
該項目的組織有五個主要層次: 中央、州或聯合地域、邦、街區以及村莊或庭院。
1.中央: 由設立于人類資源發展部婦女和兒童發展局的中心秘書處負責指導全部項目。其他各部如健康、教育、農業等部和國家其他組織共同參與跟項目有關的計劃、合作及活動的實施。
2.州: 由州政府成立學部負責州內的項目實施。州學部秘書處與其他相關部門, 如大學、培訓機構和志愿者組織合作管理州項目。
3.邦: 由州政府指派官員負責管理邦內的項目, 被指派的官員負責協調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機構和志愿者組織的活動。
4.街區: 在每一街區任命一名兒童發展官員負責本街區方案的實施。這名官員是方案的全面主管, 配有 4~5 名管理人員協助他開展工作。
5.村莊/ 庭院: 每 700~1000 居民指派一位庭院工作者。他有一名助手協助, 負責提供兒童保育和教育服務。庭院工作者及其助手與健康人員、婦女團體和社區領導密切合作。庭院是負責向特定兒童和婦女提供綜合服務的主要民間機構。
兒童發展綜合服務機構項目的負責人員可以分成兩類——計劃人員和健康人員。除了服務于項目外, 健康人員也向普通民眾提供服務。與健康和營養相關的活動由計劃人員和健康人員共同完成。國家公民合作與兒童發展協會(NIPCCD)是培訓項目負責人員的最高團體。本項目動員全國有關的培訓組織為各層面的負責人提供培訓。健康人員的培訓則由健康部負責。
五、對項目的簡評
各種研究表明, 印度兒童發展綜合服務項目對其服務對象產生了積極影響, 對提高兒童存活率有潛在作用。參加該項目的母親和兒童其健康和營養狀況明顯好于同地區未參加該項目的母親和兒童。在小學里, 與其他兒童相比, 接受過兒童發展綜合服務項目的兒童表現出較好的語言、認知/ 概念發展和行為能力、較高的記憶力和低輟學率。其學業表現進一步表明此項目對幼兒有積極影響。
此項目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 缺乏充足的自然材料。2.與健康和營養活動相比,對幼兒教育的重視程度較低。3.缺乏父母和社區的參與。
六、啟示
1.印度兒童發展綜合服務項目雖是全國性項目, 但在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各省/ 邦的實際情況, 針對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對項目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 項目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在制定相應的幼教發展規劃與政策時也應全面考慮各地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 既要給予宏觀的方向性指導, 又要針對各地幼教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這樣才能有效促進兒童的發展并提高早期教育質量。例如, 通過調查, 分析制約當地兒童發展的主要因素, 在滿足兒童發展基本需求的基礎上, 給予當地相關機
構有針對性的指導。
2.印度政府沒有拿有限的資金去建設高檔的城市幼兒園, 而是將其投向廣大的農村貧困地區。項目強調對工作人員的培訓, 以提高早期教育質量, 從而使數千萬兒童受益。相比較而言, 我國人口眾多, 各地區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即便是同一地區, 城鄉之間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此外,大量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還享受不到城市中優質的早期教育資源。這也是我國在構建和諧社會時應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我國幼教工作者的職后培訓主要由各縣( 市、區) 教師進修院校組織和實施。這類培訓機構雖然已開始注重與大學、幼教專家等合作, 但仍然存在偏重灌輸理論知識的傾向, 且培訓形式單一, 較少從當地幼教的實際情況出發, 忽視幼教人員實際工作能力的提高。這將是我們今后需要不斷改進和轉變的重大方面。從該項目的情況看, 印度不僅重視對幼教工作者的培訓, 也重視對母親的培訓與指導, 以提高她們的家庭教育質量。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3.在項目實施過程中, 印度強調政府部門之間、與國際相關組織的合作, 上下五級組織相互貫通, 每級組織都由一個具體的、主要的機構負責,確保項目的有效實施。教育是國家的事業, 我國幼教事業的發展也離不開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調與協作, 離不開全社會的支持。我國在保障兒童權益與發展、促進幼教事業發展上也出臺了不少政策, 但如何將這些政策落到實處, 使兒童及其家庭受益, 尚缺乏相應的組織機構來保障。而如何主動尋求國際相關組織的援助與合作, 印度的做法更是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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