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
股東
股東(股東)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目錄 基本定義 法律地位 相關權利 其他權利 收縮展開 基本定義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出資并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來說,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啟動資金比有限責任公司多。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 《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并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并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法律地位1、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相關權利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于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于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其他權利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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