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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后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目錄 概述 介紹 影響 出現的問題 概述起源
清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后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具體做法
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松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后,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介紹起因
土地兼并是實行“攤丁入畝”的催化劑 “攤丁入畝”是清統治者用以緩和土地兼并的一項政策。早在滿清入關之初,他們的皇室、貴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瘋狂地圈占漢人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發而不可遏止。后來隨著地主經濟的復蘇,他們對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極。或購買、或奏討、或投獻,手段多種多樣。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代,土地也被納入商品的范疇進行交易,地權轉移因土地買賣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達無可復加的地步。于是農村里分化出大批無業光丁。 其次,丁役負擔的嚴重不均。封建國家征收賦役的原則是以土地和人口為依據的,人口大量流亡勢必引起丁役負擔不均。 最后,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清政府的統治。第一,“以田為經,以丁為緯”征收賦役會影響政府收入。因為“丁額無定,丁銀難征”造成不少的錢糧虧空。從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間,大多數省份,百年積欠錢糧都達幾十萬至幾百萬。第二,丁役負擔沉重地壓在無地少地的農民身上,造成階級矛盾的尖銳化,當時結成黨類圍攻城府的事件時有發生。 以上的論述說明,“攤丁入畝”的推行主要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危害性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 “攤丁入田”以后,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樣優厚,土地的.負擔大幅度加重。“攤丁入畝”的原則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農民田少丁多,于是“富戶也困于役,而置產困也。”當然,地主政權的這種作法,并非超脫于他們的階級利益之上,恰恰是為了挽救其臨近滅亡的命運,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作用
“攤丁入畝”在人口方面的影響有三:一方面因為不再按人口數量征收丁銀,人口的增長速度加快;二是人口統計趨于準確,隱瞞人口數量的情況減少;三是在人口流動控制方面,從以前的人為控制轉為通過稅收政策調節,使人口流動下降。 在經濟方面的影響主要有:一方面降低了無地農民的稅負,促進了稅收公平;另一方面簡化了稅負征收手續,降低了稅收稽征成本。
結果
“攤丁入畝”以后的某些情況 “攤丁入畝”以后,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其中自然有生產力發展的慣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現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只是耕地面積和勞動力的增加,這正好說明農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只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面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
影響“攤丁入畝”對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系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里農業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建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歷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么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并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于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后,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于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 《黃岡縣志》第四卷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只增一個半丁。這以后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于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當然,“攤丁入畝”作為一項地主階級的改良措施,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浙江《嘉興府志》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
出現的問題分攤不均
“攤丁入畝”的分攤不均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的實施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帆風順的,因為從這一政策實施開始就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攤丁入畝”政策的初衷是使全國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合理、平均地分配,使納稅人的財產與其賦稅負擔成正比,從而保證國家的正常稅收,維持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擁有大部分田產財富以及仆傭佃戶的豪強富戶無疑成為這種新制度最直接的目標。 因而從一開始,“攤丁入畝”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戶縉紳的強烈反對。以浙江省為例,雍正四年(1726年)八月,浙江巡撫李衛折奏該省百姓因“攤丁入畝”政策而形成兩派爭斗。“如浙省向來有丁歸糧辦一事,經均攤將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蠱惑百余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攔阻攤丁。彼時,法海驚慌失措,即令官員勸散,暫緩均攤之議。及后又被有丁無田情愿均攤者,窺破伎倆,復聚集鄉民圍轅吵鬧更甚,又有一班門面丁差亦為效尤……而該守……竟手足無措,不能驅逐……司道若不知者。” 很明顯,在浙江省,由于階級權益受到威脅,“攤丁入畝”政策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戶強烈反對。這些富戶們因占有大量田地而被加派到較之以前更重的賦役負擔,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脅。
溢額多征
“攤丁入畝”的溢額多征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并不能維持固定的征稅數額從而抑制人民逃避稅收。清朝前期實行“永不加賦”的措施時,曾希望通過將丁口數額固定下來的方法保丁銀征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強對人民的控制。但是由于“永不加賦”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數額,實質上卻無法使人丁附著于土地之上。“永不加賦”并非“毋增毋減,定為常額”,而實質上使人丁數字增多。由于“攤丁入畝”政策的丁銀數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賦”的定額基礎上,因而“攤丁入畝”政策施行之時,人民就負擔了更為沉重的賦稅。比較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各省丁銀、人丁變化的情況,可將其分為4類,其中出現增丁情況的省份情況如圖2。圖2表明,共有10省出現丁額增加的情況,從分布區域來看,這10省遍布全國東西南北,既有富饒的江浙地區的省份,也有較為偏遠的云南。可見,這種丁銀增加的情況反映了攤丁之后總的賦稅趨勢。其中浙江、福建、湖北、云南4省情況最為突出,丁銀數均超過了1.1萬余兩。
減丁流民
“減丁”背后的“流民問題” 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還出現了減丁減丁銀的情況。從圖3可以看出共五個省份出現了丁銀減額的情況: 圖3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隸、陜西二省丁銀減少數額均達到1.1萬多兩以上,減幅較大。陜西人丁減少竟達10萬以上。這主要是由于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統治者無法維持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數額,只好減少數額,試圖延緩人民逃亡的趨勢。人丁的減少表明了另一個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農民逃亡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雍正時期前承康熙,后啟乾隆,是康乾盛世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政治清明,社會較為穩定,經濟相對發達,大規模的自然災害并不頻繁,按照常理推測,人口必然處于增長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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