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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睛解讀《農村土地承包法》(4)必須經過民主議定的“三種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三種情況必須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必須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這些都是法律強制性規范,并且是效力性強制規范,一旦違反,將適用《合同法》52條,該行為無效。
這三種情況是:
1、農村土地承包方案(18條)
2、個別農戶之間需要適當調整(27條)
3、將四荒土地發包給本組織以外的人(48條)
附相關案例分析:
承包方案未經民主議定,簽定合同應屬無效
標簽:承包方案
未經民主議定
簽定合同
應屬無效
教育
分類: 論文觀點案情:
某村原有xx畝果園地,2010年11月底原承包合同到期,2011年1月x日該村召開兩委班子會,決定對該土地進行招標。當日晚召開村名代表會,會議同意對原果園承包戶賠償后,開大會招標。對招標的方案沒有研究討論。隨后進行招標,招標確定了承包人,并且簽訂了承包合同。
對該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經過了招投標程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雖然走了招標程序,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法18條、19條為土地承包規定了程序,其中18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9條規定了具體程序,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這些規定都屬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是農村土地承包不可或缺的程序;
2、根據《合同法》52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法條: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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