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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票據法》第未違反票據的無因性原則
摘要:無因性是票據行為的重要特征,但我國《票據法》關于票據行為的原因關系的論述卻引來不少爭議。本文通過擺明雙方立場并列舉理由來論證其論述并未違反票據的無因性原則。
關鍵詞:票據法;原因關系;無因性原則
我國《票據法》第10條為: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此條文第1款是對于票據的原因關系的規定,即接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接受票據的理由必須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然而自我國《票據法》頒布以來,關于此條的爭議便不絕于耳。縱觀我國法學界,不論是學者還是立法者,各種不同的聲音與看法都直指此條,對于其是否違反票據的無因性爭論不休。
所謂無因性是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據票據理論,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以產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原因關系不存在、內容發生變化、被撤銷或無效,票據債權債務關系也并不隨之改變。票據行為一旦成立就與其賴以產生的基礎關系相分離,該基礎關系有效與否、存在與否都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持票人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關于此條是否符合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學者們各有觀點。
1.肯定說,認為票據的無因性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等法律原則保護交易的安全,特別是在金融機構商業信譽低下且管理混亂,票據當事人商業意識薄弱的金融環境之下。這樣才能防止不法分子濫用票據的無因性以擾亂票據的正常流通秩序。
2.否定說,認為其將票據行為變為“有因行為”,這也是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在轉型時期下產生和發展的有中國特色的票據法,真實交易背景原則在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方面有現實的必要。但這是否是實現這種公法性立法目標與價值訴求的唯一、必須的途徑?這樣做不僅不利于促進票據流通與保護持票人權利,亦有悖于票據作為信用工具的本性。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首先,此條款具有歷史性且符合當今私法公化的潮流。我國改革開放后,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制度改革從而制定了《銀行結算辦法》,建立了以匯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據為主的銀行結算體系,“雖然一定程度地體現了票據在平等主體間的經濟職能,但同時其本身又具有濃厚的管理性法規色彩”,這也是《票據法》的淵源之一。1990年后基于票據活動的日漸頻繁,為使其有法可依,《票據法》應運而生,其第10條與《銀行結算辦法》第14條第1款第3項之間事實的規范目的與功能相同,都為公法規范的范疇。這也正體現了現代私法的公法化趨勢。其次,此項條款并非是將票據行為改為“有因性”,而是指出了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相對性,并且也已有司法解釋對這項條款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公布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即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的起草者之一曹守曄就票據行為無因性進行了具體的闡述:“票據當事人即使違反了上述規定(《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第74條和第83條等規定),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債權債務關系、委托付款關系的票據,票據關系并不必然無效。只要票據本身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價,票據關系依然可以有效,票據債務人就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樣的解釋是從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嚴格限制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從反面維護票據行為的無因性,避免債務人濫用《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
再者,不僅理論方面有限制性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已在靈活運動所謂的“真實交易原則”。在“交通銀行中山支行訴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公司武漢分公司經營處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海口市分行等銀行承兌匯票糾紛再審案”中,最高院根據票據法的無因性原理改判,從《銀行結算辦法》的性質與目的出發,認為其第14條第1款第3項雖規定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但這并非對匯票效力的規定,因此違反該條規定簽發的票據因符合票據無因性原理而有效,從而維護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并且其也已開始在強制規定的性質與目的上來認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的私法效力,“應屬管理性法條,基礎關系欠缺并不當然導致票據行為無效”。
最后,也是筆者肯定第10條的十分重要的原因,那便是我國的金融體制現狀。如今我國的金融體制正處于關鍵的轉型時期,一方面是體系改革的飛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涵蓋面與影響力不斷增強,基本形成了初具規模、分工明確的市場體系;另一方面,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資結構扭曲,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頑疾仍然存在。在體制不甚完善的特定時期,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仍是不可忽視的一環。我們不能成為唯效率論者,而應當從大局出發,在確保公平的基礎上提高效率,兼顧實用性與安全性,這才是正確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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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惠江.票據無因性研究[J].《政法論壇》20xx(1).作者: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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