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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鈞尊重市場多元選擇扶持政策需有可操作性
基于國家先后出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等配套政策的大背景,亞太投資峰會在第一場論壇中,特別安排了“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發展方向”專題,由高能資本董事長王曉濱作主旨演講,并請創業投資家代表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劉健鈞博士作點評。 對劉健鈞博士的點評觀點,有個別媒體作了主觀推斷式的報道,在關鍵的結論性語言上曲解了劉健鈞博士的原意。 為了客觀地反映劉健鈞博士的觀點,本報記者對劉健鈞博士進行了專訪。
上海證券報:在第四屆亞太投資峰會上,您表示“公司制在最近十年可能是主流方向”,能不能由此推斷“公司制是未來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方向”呢?
劉健鈞:在5月15日亞太投資峰會“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發展方向”的專題論壇上,高能資本董事長王曉濱及其他業界領袖,基于對國家已經出臺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等配套政策的深入研究,一致肯定了在中國當前情況下,以公司形式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顯著優勢。 我應邀作為點評嘉賓,遵照主持人對每位點評嘉賓的要求,只能作3分鐘的評述。 由于時間有限,無法全面闡述自己對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之于創業投資基金適用性的看法,本人只是針對主講嘉賓提出的“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發展方向”論斷,作了一個保留性的評述,即“今后創業投資基金是個什么樣子,我不敢說。 但是,最近十年公司制確實有可能是個主流方向”。
對我的上述觀點,和訊網在5月15日10時28分,以“劉健鈞:公司基金最近十年是主流方向”為標題,作了現場即時報道。 應該說,這篇報道基本反映了我的原意。 某媒體所作出的“公司制才是未來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方向”的推斷,顯然偏離了這一大意。
上海證券報:您在點評中提出“評價有限合伙制的適用性,應結合中國經濟法律環境和稅制”,能否就此推斷“有限合伙不適合中國”?
劉健鈞:本人作為有限合伙的早期推動者之一,早在1999年我參與全國人大“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的時候,就曾向李命志處長(現已提升為財經委的室主任)建議:“如果投資基金法要將私募基金包含其中的話,就應當將合伙制包括其中”。 在全國人大修訂《合伙企業法》的早期階段,我更是積極支持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 只有當后來感覺到一些同志對“有限合伙”存有太多不切實際的期望時,我才提出:“評價有限合伙的適用性,必須結合中國當前的經濟法律環境和稅制”。
但是,提出“評價有限合伙的適用性,必須結合中國當前的經濟法律環境和稅制”,并不是表示“有限合伙不適合中國”。 我個人認為,有限合伙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之一,同樣是未來發展的方向之一。 只是由于主持人只給我3分鐘的時間,就主講嘉賓的“公司制是人民幣基金發展方向”論題作點評,我未能全面闡述自己關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觀點罷了。
上海證券報:在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上,政府應把握什么原則?
劉健鈞:創業投資基金究竟以什么形式設立,這完全是市場行為。 政府應當尊重市場的多元選擇。 主持人在我的3分鐘點評期間,問我:“如果有一家房地產公司想作創業投資,而您是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從管理公司角度,這家房地產公司應該投資什么形式的創業投資基金”。 鑒于房地產公司作為商業性企業,投資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并不存在雙重征稅,反而可以享受國家的所得稅抵扣政策,我自然建議其投資于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 但這種建議并不能代表所有創業投資基金都應按公司制設立。 事實上,我同時也指出,在有社會保險基金這種免稅主體投資的情況下,由于社會保險基金本身是免稅主體,投資于公司制基金多多少少需要承擔一些稅賦(除非所投資創業基金申請到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可以足夠用于抵扣應納稅所得),從減輕稅負的角度,按有限合伙制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更加適合。
根據2007年2月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2007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國家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針對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 但這種選擇是“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所決定的,不存在政策歧視的問題,更不是政府有意 “力挺公司制”。
上海證券報:個別業內人士認為,公司制可以作為目前的主流形式,但今后應過渡到合伙制方向。 對此,能否談談您的個人看法?
劉健鈞:某種組織形式能否成為主流形式,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其中,稅制是最關鍵的因素之一。 在美國,創業投資基金在上個世紀40年代發展之初一律采取公司形式。 80年代后,主要由于公司必須雙重納稅,且稅率一度高達49。4%,而以合伙制設立,不僅基金被視為免稅主體,而且收益分配到合伙人也只需按低稅率繳稅,故有限合伙制逐漸成為主流形式。 但是,在對公司和合伙實行公平稅負的國家,創業投資基金則多按公司制設立。 例如,在2001年10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召開的“中國合伙企業與創業投資研討會”上,來自德國的法律專家Holger Hanisch先生介紹說:在德國,盡管小型加工服務類企業有不少選擇按有限合伙設立;但創業投資基金卻很少按有限合伙設立。 在當時已經設立的193家創業投資基金中,只有13家是按有限合伙設立,僅占6.7%。其余均按公司形式設立。 來自澳大利亞Victoria大學的Roman Tomasic教授介紹說,在澳大利亞,盡管在中世紀就出現了有限合伙,但它的作用很小。 尤其是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很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而是更傾向于采取公司形式。 我國的臺灣地區是被世界公認為創業投資基金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但其創業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一律選擇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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