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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循環經濟影響下的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研究論文
分析了我國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存在的立法空缺、制度不足、政策缺陷問題,探討通過資源環境保護制度的良性架構,發揮政府的宏觀性指導作用、法律的主體性保護作用、公益訴訟的關鍵作用,建立多樣化的循環經濟模式、設立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目標的管理機制,使農業資源得以有效分配、使資源壓力有效緩解,有效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要齊心協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效推進小康社會全面建設,有利于城鄉經濟向著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當前我國農業基礎仍然薄弱,農業科技發展滯緩、農業資源匱乏、農業生產效益低、農業資源利用率不高,并且長期以來一直是粗放經營,農業資源環境問題日益加劇。農村中普遍存在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環境質量下降等生態問題。在經濟效益和利益追求的推動下,人們往往忽視了保護農業環境資源的重要性。保護農業自然資源并進行可持續利用,是新農村建設的關鍵要求,只有將循環經濟推廣到農村當中,才能有效改革農村經濟增長模式。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關系到傳統農業資源利用方式的改革,還與環境保護息息相關,農業資源的科學利用和綜合使用對于推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意義,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筆者對農業循環經濟影響下的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進行研究,以期為有效解決相關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提供參考。
1我國農業資源環境保護的困境分析
嚴重的人口壓力以及對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使得我國農業環境日益突出:①農業自然資源面臨短缺。例如耕地逐漸減少、土壤肥力流失、農業水資源缺乏、水資源供應問題嚴重。②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耕地和草場面臨退化、水土流失嚴重、鹽漬化現象嚴峻、土地沙化問題日益普遍。③環境污染問題嚴峻。水資源、大氣、土壤等各方面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當前農業資源環境條件正在不斷惡化,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問題亟需解決。
1.1立法方面的空缺當前國內法律在保護農業環境資源方面已經獲得較大的進步,基本的保護框架已經形成,并且還形成了相關的綜合性立法文件,如《農業法》有著對農業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專門性規定,《環境保護法》有著關于保護農業環境的較為明確的規定。此外還有一系列專項的具體立法文件,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這些立法文件在保護農業環境資源方面有著極大的貢獻[1]。
然而,已有立法都有著計劃經濟時期的烙印,與當前的國情有所脫離,當中的缺陷和不足還沒有及時完善。農業環境與農業資源的立法是兩個不同的體系,是依照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的,雖然立法上對于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都有著許多協調性規定,但是立法體系上的分立以及并存,會導致某些不和諧因素的產生,使得調整手段上有抵觸、矛盾、割裂、重復的現象發生。此外,農業資源環境的立法有很多籠統性的、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現實操作性,使得現實執法效果大受影響,難以避免執法漏洞的出現。
1.2制度方面的不足從經濟制度的角度看,之所以產生資源環境的問題,歸根到底是公眾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不協調所造成的。由于人們在環境保護和個人利益之間往往選擇維護后者,使得農業生產時缺少對環境耗損成本的計劃和計算,也缺乏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破壞環境資源的意識。另一方面,從整治制度的角度看,環境資源日益稀缺,利益集團形成與社會階層分化的現象日益明顯,使得資源分配不平衡的問題日益突出。利益的平衡機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會導致治理環境資源的國家資金難以發揮效力,進一步導致治理環境和保護資源的工作陷入顧此失彼的地步。
1.3政策方面的缺陷已有關于資源環境保護的生態補償制度超過十項,比如生態環境補償費制度、退耕還林政策、生態移民政策以及礦產資源稅等。然而這些補償制度的自身作用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包括資源利用的低效率、政策過于單調死板、投入力度有待提高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模式過于死板,沒有較高的靈活性,不同地區的資源保護缺乏相應的配套政策。與此同時,平衡機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相關部門難以將當期的相關資源、資金、組織、人才以及技術有效協調和運作起來,甚至出現了因經費浪費、爭奪經費而導致的忽視管理的現象發生[2]。
2我國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制度的良性架構
2.1發揮宏觀方面的全面性指導作用對農業資源環境進行保護,涉及整個民族的利益。若市場無法對行業間、地域間的利益矛盾進行良性調節,國家就應當設計一系列宏觀制度,對管理問題、利益分散問題進行協調,以解決其與環境保護的客觀性沖突,并使各類利益主體間的矛盾得以化解。第一,政府應當發揮自身的宏觀調控作用,在考慮農業資源環境需求的基礎上進行政策性扶持,統一評價標準,設定一系列具備硬性和執行性的約束機制,利用宏觀調控對耗能高、污染嚴重的生產部門進行限制和約束,建立起良好的制度環境。由于企業完成低能耗目標的手段就是規模經濟,只有當企業形成了規模經濟時,資源消耗量才能達到最小程度[3]。因此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企業實現生產方式的轉型,逐漸從粗放型轉變成集約型,實現規模性的經營,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第二,國家應當通過宏觀調控合理配置區域之間的分工,使區域功能有著明確的定位,通過國家補償的方式平衡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此外,還應當加大對有較大貢獻的個人或地區的補償力度,使其獲得較好的利益補償,緩解利益矛盾。第三,政府在規劃新農村建設時,應注重與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保持兩者的同步性和協調性,重視關于基礎設施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對于廢水、廢棄物和污染物建立科學有效的處理設施,以防止植被被破壞和水土流失。還應注重在項目建設之前開設環境監測,避免不必要的環境破壞。
2.2發揮法律方面的主體性保護作用在立法方面,應當在農業環境資源的立法當中確立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則,為該方面的立法提供原則性的指導方向。雖然國內的立法已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業環境惡化得到緩解,但是總體上還是缺少可操作性,亟需建立起完備的資源保護制度和責任制度,使得相關的考核制度、規劃制度得以良好落實。此外,與農業環境資源有關的法律體系應當被保護,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多以合理利用和保護某種農業環境資源作為立足點,通常缺乏關于資源整體聯系的深度考慮,在綜合調整保護方面也缺乏明確規定,亟需出臺綜合性的農業資源和環境管理條例,將各類因素統一并形成整體,并對某些重要問題作出全面性、系統性的規定。在執法方面,要設立具備規范性、可執行性的執法流程和程序,使執法人員有明確的執法依據。同時建立懲罰制度,有效約束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在司法方面,司法機關在處理關于農業環境資源的案件(尤其是公益訴訟)時應當秉承認真的態度和公正的理念,作出慎重又具有社會意義的判決。在守法方面,要注意發揮宣傳的作用,對群眾進行多方面的教育,使其對農業資源保護知識有充分了解,培養他們發展循環經濟的意識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意愿,將節約農業資環、保護生態環境發展成公眾的自覺行為。
2.3發揮公益訴訟的關鍵作用當前我國環境問題不斷惡化,污染問題越來越嚴峻,水質惡化、大氣污染、臭氧層破壞、森林資源銳減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威脅著公眾的生存環境和身心健康。公眾缺乏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的意識,是當前環境污染無法獲得控制和治理的原因之一。環境訴訟一方面有助于調動公眾保護環境、與破壞環境的不良行為做斗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國內環境污染投訴無門的尷尬現象,為大眾揭發、舉報污染環境的惡性行為提供一個暢通渠道和途徑,促使行政部門將執法工作落實到位,形成對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力量和影響力量。
首先,應當重視訴訟的民眾基礎的建立,培養起廣大群眾的訴訟意識、公益意識以及環境保護的意識,避免使公益訴訟陷入形同虛設的境地。政府也應當做好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號召公眾積極為環境保護奉獻力量,為環境訴訟積累起堅實的群眾基礎。許多民間環保組織對環境保護事業奉獻出了巨大的力量,是環保事業的中流砥柱和堅實力量。這些民間組織能夠把相當范圍內的群眾力量聚集起來形成環境訴訟的力量,法律應當賦予該類組織以訴訟權利使其發揮出更大的作用[4]。
其次,應當對國內的環境訴訟進行制度上的設計和完善。比如,拓寬原告的范圍、合理設定和降低訴訟費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等。當前眾多污染事件當中的受害者都是不確定的,使得訴訟的難度增加;蛘呤芎φ唠y以舉出明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也為環境訴訟增加了難度。上述的兩種情況在現實當中往往以法院不予立案作為結果,使得民間組織和相關公民投訴無門,自身合法權益失去保障。實際上,環境權益的享有者以及保護者都應當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或者說國家公民,所以國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將訴訟原告范圍擴大,使公民積極參與到公益訴訟當中。環境污染事件的始作俑者大多數是具有財勢或優勢地位的財團、企業以及單位,甚至政府機構,它們通常不缺乏技術優勢、信息以及資金,而作為原告方的公民、民間組織或者小企業通常處于劣勢地位,難以對事件收集證據,也難以承擔起訴訟當中的舉證責任。因此,立法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處理方法,把更多的舉證責任分配到被告一方,減輕原告方的舉證負擔,使更多環境污染訴求能夠得到合法處理。一般而言,環境侵權訴訟案件都會涉及到許多專業而復雜的知識,涉及面也非常廣泛,原告方通常也是昂貴技術鑒定費用的承擔者,但是作為原告的公民或者民間組織對此是難以承擔和接受的[5]。國家必須對環境訴訟的費用作出合理規定,減輕原告的負擔,以鼓勵群眾積極維權。
2.4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最終歸屬循環經濟是使農業資源得以有效分配、使資源壓力得以有效緩解的戰略性措施。首先,要建立起多樣化的循環經濟模式,加大科學研究力度,加大推廣已研發的循環經濟模式,比如沼能的綜合利用、農業節水等。加大對于高新技術(比如生物技術和核技術)加工農業有機肥料的研究力度和創新力度,合理規劃和管理各種資源,對微生物資源做好充分利用。其次,要盡快設立關于循環經濟的發展目標的管理機制。發揮農民的主體地位,將科學的生態價值觀植入他們的觀念之中,激發他們參與循環經濟的熱情,使參與循環經濟成為他們的自發行為。此外,政府也應當具備危機意識,將循環經濟的發展放在農村建設工作的首要地位,盡快設立關于循環經濟的發展目標的管理機制。
3結語
農業資源保護是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科學技術手段,協調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業自然資源利用的關系,對破壞和濫用農業自然資源的行為所實行的監督管理。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以及保護問題與當前農村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息息相關,妥善處理和解決農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以及保護問題需要政府的努力和社會大眾的配合,不僅涉及宏觀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法律方面的設計和保護、制度設計上的建設和相關立法的完善,還與實踐行動息息相關。需要樹立起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將循環經濟作為發展的最終歸屬,通過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齊心協力、共同努力,有效推進農業經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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