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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索賠問題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為船舶溢油污染損害民事索賠提供了直接的依據.然而,由于在索賠主體、索賠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認識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國的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規定的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則,為我們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過對相關法律的綜合分析,筆者認為,正確認識國家海域所有權與國家海域使用權的關系,是確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賠主體,準確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權責任的前提.建立我國完善的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制,應該從民法的基本原理出發,按照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原則,首先準確確定受損方,由受損方以適當的方式向侵權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 作 者: 李盛泉 崔文連 作者單位: 李盛泉(煙臺海事局)崔文連(青島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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