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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論證邏輯為基礎架構的法律邏輯
<論證的使用>(1958)被譽為"<論題篇>的復活".其核心論題是:實際推理的標準和價值與數理邏輯以及20世紀大多數認識論所依賴的抽象的和形式的標準形成鮮明對照.作者的動機本來是哲學上的:清算20世紀大多數英美學院哲學家的一個認識論假設:任何重要的論證都能用形式的術語表達為三段論,因為對亞里士多德本人而言,任何推論都能稱作"三段論";也能表達為在歐幾里德幾何學中發現的那種嚴格證明的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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