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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哈貝馬斯道德-法律觀的幾點評論
堅持交往有效性的形式法律被哈貝馬斯確定為兩個方面的中介,即一方面是倫理實體之間,另一方面是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利之間的中介.它構成了多元主義社會共享道德要求的基本前提.由于哈貝馬斯認為前反思的道德直覺與情感缺少經過道德論證和反思理解的可能基礎,因而它們必須與作為其發生學根據的倫理實體一道被形式法律驅逐出去,并被約束在與公共領域無關的事實語境內部.與此同時,形式法律也堅決排除了倫理實體獨特的政治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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