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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自然·可持續發展
人權就是人的權利.權利總是相對于對象而存在的,這個對象包括人本身、自然以及國家政權組織.但是最根本的還是相對自然而言的:人首先是一個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國家政權組織是以自然的存在和發展為物質基礎的,離開了自然,國家政權組織都不復存在,人的一切權利都將失去物質基礎,人權也就無從談起了.人與自然的關系蘊涵著人的權利關系,人在自然中的主體地位越凸顯,人的權利就實現得越充分越完整.但是自然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內部的各式各樣的必然性關系結合構成了自然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客觀規律.人類只能遵循自然規律,而不能去人為地破壞自然內部的各種必然性而導致與自然規律背道而馳.否則,人類將受到懲罰,在自然基礎上建立的人類社會也必將受到負面的影響,人權也因自然這個物質基礎的損壞而無法充分實現.地球只有一個,人權要不斷發展,自然和人權都要走可持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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