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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傾銷法中典型的不公平做法
一、調查范圍確定中的不公平做法 首先,起訴方顧及自身利益而調整產品調查范圍.第一種調整是將產品調查范圍任意擴大.<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的反規避條款規定,在美國或第三國完成或組裝的與應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同類的產品,在下述情況下須同樣被征收反傾銷稅:美國或第三國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本身應征收反傾銷稅,或上述零部件、原材料為受反傾銷制裁的國家所生產;制成品與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間的差價幅度"小";以及商務部認為將其征收反傾銷稅有利于達到反規避的目的的產品.由此可見,美國制訂了自由裁量權很大的原產地規則,借以達到擴大產品調查范圍、增加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第二種調整是縮小產品的調查范圍.這種調整便于委員會在確定時裁決特定的被調查產品導致實質損害.在實踐中有可能整體的國內工業并沒有受到損害,但其中的一部分生產商受到了損害,此時調查范圍相應縮小顯然對起訴一方是相當有利的.
作 者: 李國清 作者單位: 刊 名: 價格月刊 PKU 英文刊名: PRICES MONTHLY 年,卷(期): 2001 ""(6) 分類號: 關鍵詞:【美國反傾銷法中典型的不公平做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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