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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音樂教育的內容、特點及啟示
音樂教育專業培養和造就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的具有較好音樂素養和教學能力的專門人才。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夏、商、西周音樂教育的內容、特點及啟示,希望對你有幫助。
內容提要
我國夏、商、西周的社會體制完成了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逐步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這一時期取得的成就不僅促進了當時的學術和教育的發展,為我國留下了許多寶貴的遺產,在世界文化發展史上同樣占有極重要的地位。本文通過教育制度產生、教育內容、教育場所、教師、教學對象、人才的選拔錄用等方面對在中國教育史上起著無比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的這三個王朝的音樂教育進行比較研究。
關鍵詞
夏代 商代 周代 音樂教育 比較
我國夏、商、西周的社會體制完成了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逐步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夏代作為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原始社會從這時解體,出現了階級社會和世襲制度。殷商時期是奴隸制社會,處于青銅器時代的末端,畜牧農耕較為發達,手工業出現了分化,并形成了商業化模式。商末,統治者墮落腐化,加劇了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矛盾,周初奴隸的反抗與反奴隸制斗爭,將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轉變為封建領主對于農奴的剝削制度。周武王始開始實行分封制度,先后建國七十一個,實行了天子最高,諸侯、士大夫和庶民層層遞減的土地分封制度。由于生產關系的改變,生產力大大提高,農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青銅器制造水平也取得了很大的提高,文化得到極大的發展。這一時期取得的成就不僅促進了當時的學術和教育的發展,為我國留下了許多寶貴的遺產,在世界文化發展史上同樣占有極重要的地位。
由于夏、商、西周所處的社會環境與統治者的統治政策、以及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同,從而形成了這三個時期不同的音樂教育特征,本文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在中國教育史上起著無比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的這三個王朝的音樂教育進行比較研究;
1.教育制度產生
(1)夏;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形成階級的時代,然而這一時期并沒有完全擺脫上古三代氏族部落的影響,在音樂教育方面繼續延續了上古三代以禮樂教育為主的音樂教育制度。其實對于夏代的音樂教育實施情況我們可考資料很少,僅能通過文物和文獻進行考證。如《禮記·郊特牲》;“諸侯之有冠禮。夏之未造也”;《論語·為政》;“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從夏代樂器上取得的發展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推論;其一,為了滿足統治者享樂的需要,音樂成為了他們享樂的一種工具。在宮廷中設立了演出的場所,并培養樂工,在此工程中培養樂工的人即擔當了音樂教育者的角色。其二,從演奏的技術提高上來說,是無法完全通過自學來實現的,在演奏法的傳承中音樂教育必不可少。
(2)商;商代進入青銅器時代,銅制樂器在商代產生新發展。商代出現的社會分工,使商品生產與交換取得很大發展。加上商代崇巫,使商代音樂有著鮮明的特點。在奴隸制社會中,奴隸和奴隸主作為對立階級展開了階級斗爭,在這樣的過程中,音樂同樣被打上了階級的烙印,奴隸主用音樂來歌功頌德、祭祀和享受,并用音樂加強對奴隸的統冶。奴隸則用音樂來表達他們對奴隸主的不滿和憤恨,成為了一種宣泄的手段。另一方面,在這一時期出現了大量的女性音樂奴隸,為了達到較好的演出效果,這些樂工必須經過專業化的培訓,擔任音樂傳授工作的人員在這一時期出現。
(3)西周;西周自奴隸制社會轉向封建社會,封建社會中有了尊卑之分,有了宗法制度,這一制度是為了加強階級統治,周代的教育政策也是根據這種制度來制定的。周代提出的“明人倫”就是封建制度與宗法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教育制度以“明人倫”為基礎,其教育內容也應與之相適應,以禮樂詩書為教學內容。為了保證教育政策的實施,不得不與政治相結合,形成了政教不清,官師合一的制度。在這種教育的背景下,西周所培養的人才無非就是培養出一批以貴族子弟為首的統治繼承者和助理。還有一部分學員是從平民中選拔的優秀人才,這些人在文化下移中擔當了重要的角色。
2.教育內窨
(1)夏;關于夏代音樂教育的具體介紹史書并未系統提及,我們從現有資料中獲悉,夏代的音樂教育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呂氏春秋·古樂》中記載,夏代宮廷樂舞《大夏》歌頌禹的偉大功績。有專門的樂官負責排練與教授。《山海經·海外西經》中記載;“大樂之野,夏后啟于此舞九伐。”說明了夏代已有軍事樂舞的教習。《左傳·昭公十七年》《夏書》載“辰不集于房,瞽奏鼓”一句,說明夏代有樂人“瞽”奏鼓演奏,他的奏樂行為與天文現象有關。《呂氏春秋·先己》則記載了這一時期的音樂與“明人倫”有關;“處不重席,食不貳味,琴瑟不張,鐘鼓不修,子女不飾”。
(2)商;商代的青銅制樂器已經十分復雜,就其音列設置和制造工藝都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如果沒有相應的文化傳承和知識積累是無法達到理想效果的。商代供養了大批的女樂工和樂官,這些樂工是需要進行相應的音樂教育的,當時音樂教育為適應不同的活動進行不同的音樂教育,如祭祀禮儀活動的教習與聲色娛樂活動的教習就是不同的。《呂氏春秋·古樂》中記載;“湯乃命伊尹作為《大護》,歌《晨露》,修《九}召》《六列》《六英》,以見其善。”這些都是宮廷樂舞教習,有專職樂官來擔任。
(3)西周;西周官學中,樂教的主要內容有樂德、樂語、樂舞等幾個方面的教習。據《周禮-春官》中提出“中、和、詆、庸、孝、友。”統稱為“六德”。這“六德”便是樂德的教育內容。樂語的教育內容《周禮·春官》中記載為“興、道、諷、誦、言、語”。這些主要是圍繞詩樂教學來進行,其中包括了詩樂的寫作、背誦、閱讀、吟詠以及實際運用中如何提問與作答。樂舞的教學內容主要為“六樂”,即自黃帝到西周各朝代的代表性樂舞,《周禮·春官》曰“舞《云門大卷》《大咸》《大馨》《大夏》《大蕖》《大武》”。除了六代樂舞以外,還有小型樂舞如《跋舞》《羽舞》《皇舞》《干舞》《人舞》等,這些都是由樂師所教國子接受音樂教育的必修內容。并對各年齡階段作舞樂舞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劃。周代的音樂教育中還包括樂器制造工藝方面的教學。
3.教胄場所
(1)夏;夏代的音樂教育機構分為東序和西序,養國老于東序,養庶老于西序,貴族學習在東序,平民學習在西序。奴隸沒有受教育的資格。
(2)商;由于商代崇巫,其教學內容與占卜有關,在甲骨文中對教學場所和教學內容有所記錄,“瞽宗,殷學也”。(《禮記·明堂記》)鄭玄注解;“瞽宗,樂師瞽蒙之所宗也。”將瞽宗視為教學場所。
(3)西周;西周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音樂學校,較前兩個時期辦學的規模更大,體系也更為完備,當時的類型可以分為“國學”和“鄉學”兩種;“國學”是專門為統治階級貴族的子弟而開設的,“鄉學”則是為統治階級下層的子弟而開設的。
4.教學對象
(1)夏;根據上面所提到的養國老于東序,養庶老于西序的說法,可以看出夏代對教育對象也進行了貴族和平民之區分。按照各自的不同等級接受不同的教育,奴隸因為沒有人身自由,所以也沒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2)商;商代與夏代一樣也分為國學和庶學,即“養國老于右學,養庶老于左學”。但商代與其他朝代在教育對象方面有一個顯著的不同,就是商代女子入學學習的機會比較多,享受了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據記載,當時類似于整理卜辭這類的文字工作都是由很多女性來完成,顯然這種文字整理工作,如果沒有接受良好教育的話是無法完成的,商代的另一個特點是外族學生入學,很多,在卜辭中提到“丁酉卜其乎呂多方小子小臣其教戒”這里多方即是多國的意思,說明當時鄰國曾派遣學子到商朝學習。
(3)西周;西周的教育對象多為13至25歲的貴族子弟,即世子和國子。世子是王和諸侯的嫡子,國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弟。周代進入封建社會,對于階級的劃分比夏、商兩代更為嚴格,在國學,只有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子俊選才能進入。至于女孩子即使是貴族也不可以入學,“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聽從。執麻炱,治絲繭,織紉組《,學女事,以共衣服,觀于祭祀,納酒漿籩,禮相助奠。”(《禮記·內則》)
5.教師
(1)夏;夏代的教育場所分為“東序”和“西序”,相對應的貴族學校“東序”的老師叫做國老。平民學校“西序”的老師則成為庶老。
(2)商;商代教學分“右學”和“左學”,所以他的老師也有國老和庶老之分。但是由于商代崇巫的特點,在國老與庶老之上還有一個被視為太上教師的教師“巫”,他被視為教師的教師,地位更高,比如商代名相伊尹就是一個巫。他說“予天民之先覺者也,予將以斯道覺斯民也”。意思是他以先知先覺者自居,把自己的話視作最高教義用來教育人民。除了伊尹外,還有巫賢、巫咸都屬于這類具有最高師權的人物。
(3)西周;西周學校教育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就教師職位的劃分也更加細化,組織結構也更加的復雜。大司樂是教育機構中的最高長官,下設各種師,分別掌管不同的教學內容,周官大司樂即大樂正掌管大學;樂師即小樂正掌管小學。據《周禮》記載,當時音樂教育機構除表演民間樂舞的“旄人”外,工作人員多達1463人。這些人員除了少數低級貴族(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外,其余1277人都是胥、徒、上瞽、中瞽、下瞽,舞者一類的奴隸階級。
6.人才的選拔錄用
夏商兩代并沒有系統的人才選撥與錄用的制度,我國關于教育系統人才選拔這方面記載最早見于周代。關于這方面的文章一篇是周公所作的《尚書》立政篇關于人才任用方面的文章,另外關于人才錄用制度方面的記載的《周禮》和《禮記》中指出。舉行人才選拔的時間是每三年舉行一次,“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周禮·地官·司徒》)。主持選拔的官吏叫做大司徒,“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周禮·地官·司徒》)。選拔人才要經過“命鄉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日俊士。”選拔人才的標準是“興賢者能者”(《周禮·地官·司徒》)。也就是說選拔上來的人才要求德才兼備,具有“六德”“六行”“六藝”,即知、仁、圣、義、中、和;孝、友、睦、訓、任、恤;禮、樂、射、御、書、數。
結語
通過以上幾方面對夏、商、西周音樂教育的比較研究,我們不難看出我國音樂教育經歷著由非系統的到系統的甚至專業化的音樂教育,由簡單的用于宗教、圖騰的崇拜以及對統治者的歌頌而產生的音樂教育的需求轉變為由于統治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等級劃分明確、制度完善、系統的音樂教育,在教育場所、教育內容、教育對象、教師等方面充分地體現出音樂教育的不斷發展的軌跡。經歷了虞、夏、商三代,西周的音樂教育比前代都有所發展,各項制度也比較完備,對封建社會的教育影響較深,基本上奠定我國封建制度音樂教育的基礎性地位。
拓展相關: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知識點總結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知識點一:從禪讓到王位世襲
從禪讓到王位世襲——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形成
1、起源:約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王朝——夏朝,中國出現早期國家政治制度。開始了中國古代早期政治制度。
2、夏商的政治制度
(1)王位世襲制:禹死后,他的兒子啟奪得王位,并傳位給自己的后代。“家天下”的局面逐漸形成。原始社會后期的禪讓制被王位世襲制所取代。
①確立的標志(禹死啟繼)。 ②特點(王位在一家一姓中傳承)。 ③方式。④評價。
思考探究:如何評價王位世襲制取代禪讓制?
“公天下”變成“家天下”;原始社會過渡到奴隸社會的標志。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階級對立的產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歷史的進步。
(2)行政管理制度:①中央:設有相、卿士等掌管政務。②地方:封侯和伯,定期向商王納貢,并奉命征伐。
3、特點:王位世襲制取代禪讓制;形成了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相對完整的國家行政管理制度;承前啟后,特別是對西周的宗、分封制有直接影響。
4、影響:承前啟后,特別是對西周的宗、分封制有直接影響。
夏商西周的政治制度知識點二:西周的政治制度
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制和宗法制
1、分封制
(1)實行:武王時期實行—周公東征后繼續推行—西周后遭破壞—春秋戰國周失去分封大權
(2)目的:鞏固奴隸制國家政權(“封建親戚,以藩屏周”)
(3)內容:①分封對象——周王把土地和人民授于王族、功臣、先代的貴族;②被封諸侯的義務——要服從周王的命令、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③被封諸侯的權利——可以在自己的封疆內實行再分封,在封地有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
(4)影響:一分為二
(前期)加強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開發邊遠地區,擴大統治區域。
(后期)諸侯擁有一定獨立性,諸侯力量逐漸增強,相互爭權奪利,造成周朝分裂割據局面。
(5)瓦解(春秋戰國時期)::
①原因:A.西周后期,王權衰弱;B.制度本身局限(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他們的領地,有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的獨立性。諸侯權利大);C.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井田制瓦解)
②表現:楚王問鼎-諸侯對分封制公開挑戰、諸侯爭霸
2、宗法制
(1)來源: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直接演變而來
(2)性質:是用父系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維系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制度。是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質的一種權力繼承制度。
(3)目的: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4)內容:周王稱為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為大宗;其他兒子分封為諸侯,他們對天子來說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領地內卻是大宗。諸侯、卿大夫、士依此類推。
(5)特點:嫡長子繼承制。
宗法制度確立了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大宗與小宗的關系是相對的;大宗與小宗的關系不僅是家族等級關系,也是政治隸屬關系。大宗可以命令和約束小宗,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也是政治上的最高領袖。
(6)影響:宗法制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于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3、分封制與宗法制的關系:
①宗法制與分封制互為表里,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礎,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表現;②從根本上說,分封制就是宗法制作用于國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舉措和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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