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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進程中的鄉村關系
內容提要: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村級治理的民主化大勢所趨,以鄉村領導關系為核心的傳統鄉村關系面臨嚴峻挑戰。一方面,村級治理的民主化必將對鄉鎮轉變領導方式、轉換工作作風構成強大的內在動力,對鄉鎮機構改革產生巨大的外在壓力;另一方面,改革后的鄉鎮行政完全有能力適應以村級治理民主化為基礎的新型鄉村關系。關鍵詞:村級治理 鄉村關系 鄉鎮機構改革 費改稅
我國的基層政權設在鄉鎮,村則是農民群眾實行民主自治的社區單元。從某種意義上講,鄉村關系既反映了國家行政與村民群眾之間的聯系,又體現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相對獨立的邊界。建立何種鄉村關系及鄉村關系狀況如何,實在是關系到我國農村現代化建設好壞的一項關鍵因素。當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后,村級治理的民主化方向不可逆轉,傳統鄉村關系面臨嚴峻挑戰。此種背景下,筆者試圖結合農村調查的切身體會,來略談一下民主化進程中的鄉村關系。
一、村級治理的民主化
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在總結農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經驗時指出:“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核心是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在展望未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時要求:“在政治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保證農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正是借十五屆三中全會的東風,全國人大在屢次爭議后,終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過了已試行十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農村基層民主的強制性和規范化建設納入軌道。
依照《村組法》的規定,我國在村一級實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村民選舉,對村民負責。正式頒布實施的《村組法》的最大特點是強調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委會成員。在新《村組法》頒布不久,甘肅、山東、廣東、湖北等省人大常委會即迅速根據《村組法》的有關要求制定并通過了地方性選舉辦法,這些具體選舉辦法的特點是對選舉各環節作了細致規定,體現了吉林梨樹縣“海選”將候選人提名、確定和正式選舉的權利全方位交給農民的基本精神。這些具體規定使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試圖干預選舉結果,農民都可以對照法律條條指出其行為違反了《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某一款項。這樣一來,《村組法》試行時因為程序制度不足所造成的鄉鎮行政干預村委會選舉的后果難以再存,農村民主化的方向必將大勢所趨。此一點從新《村組法》頒布實施后各地民主選舉的實踐中可以清晰地體現出來。[1]我們在農村調查中也發現,許多對中央政策很敏感的農民也已經從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新聞調查、新聞聯播以及報刊雜志上大體了解了“海選”的精神,對真正的民主選舉充滿期待。許多鄉村干部雖然對“海選”充滿憂慮,但大都認為大勢不可抗,村級民主化不可違。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村級治理的民主化僅僅是展示了良好的開端。站在地方政府特別是鄉鎮行政的立場上,村級治理的民主化可能造成鄉鎮行政在村一級無“腿”的問題,它們不可能有太多民主化的熱情。但是,在國家強制推進村級民主,學術界與輿論界普遍歡迎,農民又有越來越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政治參與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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